新的個稅起徵點
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網友一片歡聲雀躍
企業10月份發放的是9月份工資
是不是要到11月
職工才能享受到這一優惠呢?
根據規定,職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會按照5000元/月的免徵額進行個稅計算,與其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係。
工資9月份和10月發放竟然差距這麼大
既然十月份就要開始按新的5000元起徵點執行了,那9月的工資在當月發放和在10月發放有很大區別嗎?
答案必須是Yes!
話不多說,快樂沃克君舉個例子給你們看看就懂啦~~
九月份發放工資
假設小云扣除五險一金後月薪10000元,公司於9月份發放當月工資,那麼小云到手工資為:
免徵額:3500元
扣除各項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
應繳稅=(10000-3500)*20%-555=745元
到手工資=10000-745=9255元
十月份發放工資
還是假設小云扣除五險一金後月薪10000元,公司於10月份發放9月工資,那麼小云到手工資為:
免徵額:5000元
扣除各項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5000=5000元
應繳稅=(10000-5000)*10%-210=290元
到手工資=10000-290=9710元
妥妥的485元省下了
心情還是棒棒噠!
新政實施後,年終獎扣稅還有優惠嗎?
跟著快樂沃克君瞭解一下嘍!
案例:
小林是某企業HR,聽說新個稅法要實施了,她比較關心年終獎的發放問題。
“以前我們年終獎都是春節前發放,然後再分攤到各月進行稅收計算,今年新個稅法有一個按年扣除6萬後起算的規定,公司領導說要提早安排起來,該怎麼安排?”
新個稅法背景下,小林特別想了解今年的年終獎是否還有稅收優惠?對於企業來說,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才最合適?
解答
以2018年和2019年為分界點,前後發放差別大
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解釋: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徵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
原年終獎稅收優惠在新個稅法生效後失效。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採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併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
個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
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
《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的邏輯即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確定以“實際取得”為原則。這一問題確定之後,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也就明確了。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徵收2019年1月1日後不可分攤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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