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泰和某貿易公司涉嫌申報不實,已被處罰!

近日,根據上海海關官網消息,泰和縣某貿易公司涉嫌申報不實,已被行政處罰。

詳情

當事人:泰和縣某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澄江大道富瑞花園

海關代碼:36109607W7

事件經過

當事人委託上海通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於2018年7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瓷磚25483千克,申報價格FOB33127.9美元,申報商品編號69049000,報關單號223120180002185427。經查,出口貨物實際為瓷磚等十九項貨物,價格共計FOB33127.9美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誠實,不僅是一種人格

也應該是每個企業所具有的品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各位有企業的老闆

望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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