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領導幹部讀本》解讀系列——區塊鏈監管「共識≠共管」

很多人都給區塊鏈技術貼上“去中心化”標籤,併為此歡呼喝彩。這些人確信區塊鏈的共識機制是一切的基礎。理所當然的認為區塊鏈的治理也應該像共識機制一樣,必須採用共管機制,實現理想化的共治,因而也堅決抵制任何“中心化”提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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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治理機制的不完善,甚至是理想化方式,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區塊鏈的分裂和混亂。2016年,比特幣技術團隊Bitcoin Core和礦工面對交易堵塞問題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案,前者主張通過隔離見證以及閃電網絡來解決擁堵問題,後者大多數認為應儘快擴大區塊大小以容納更多的交易。雙方爭議不休,難以達成共識。最終經歷了香港共識和紐約共識的破滅後,於2017年走向了分裂,形成BTC和BCH兩個幣種,並引發後續的IFO“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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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人非常認可區塊鏈鏈上的投票機制作為首選治理模式。比較經典的案例是2016年“The DAO”項目。最終的結果,以太坊基金會不得不進行硬分叉以解決“The DAO”問題。但社群對分叉的處理手段有不同意見,此次事件後出現了ETH和ETC兩種以太坊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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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鏈上治理有著明顯的不足:投票參與度低,因而投票的結果可能只反饋少部分人意見,往往不具有代表性;其次以挖礦為代表的區塊鏈共識機制,很容易造成交易所、礦池等機構獲得不相稱的權力,可以左右投票結果,造成事實上的“中心化”結果。

產生這些現象的根源還是因為確信:共識=共管。

在搞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搞明白為什麼要進行區塊鏈治理?目的何在。區塊鏈治理可能是區塊鏈技術的升級、改造提案,抑或是某些基礎規則、參數等的調整。本意和目的肯定是為了解決區塊鏈技術當前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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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區塊鏈的共識機制某種程度上特別像一個國家的憲法。憲法是不可能包含太多細則的,沒法形成共管,必然會有很多的法律法規對憲法進行補充說明、解釋和細化。對特殊的行業和場景還需要針對性立法。這些就相當於區塊鏈的治理手段。每個人的背景、認知是不一樣的,專業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必然也只能是少數有專業背景的人來參與,形成不了共管。同理到區塊鏈治理上,也一定是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投票,堅持共管共治必然什麼也做不了,是註定要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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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十年的發展歷程回顧,也會發現它與早期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有許多驚人相似的故事。在早期,都被賦予實現個人自由、平等的價值理想等。但從互聯網技術的後續發展可以看出:實驗室中的經典架構與現實社會結合後,都會發生改變:絕對的自由肯定是不存在的,商業的深度參與,使得早期的理想狀態十分短暫,資本和技術反覆博弈將會推動新技術應用螺旋式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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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去中心化”來說,我所認知的世界是不存在絕對的“去中心化”的:大到宇宙星球,小到原子,都是分散的中心。所以我一直主張“中心分散”或“泛中心化”說法。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誰都知道,依然受到中心化節點的約束。就像早期曾經被貼過的“去中心化”互聯網標籤,事實的發展不過是顛覆了舊的中心,形成了新的寡頭中心。期望區塊鏈的健康發展,我們可能不得不接受這種“中心分散”或“泛中心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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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區塊鏈治理一事來說,我傾向於由政府出面提供正式的制度保障,或許不失為應對良策,而且政府也一定會接入。政府的介入必然有助於數字資產和區塊鏈生態系統的長期健康發展。

完備的區塊鏈治理方式,一定是既有原則,又有技術手段。

先聊聊區塊鏈治理憲法原則:

一、技術架構必須可靠、技術自身必須保持領先;

二、過程必須公平、公正;

三、成員行為必須符合規範。

符合以上三點所做的任何改進我們都應該支持,而不應一味去強調“共管”。

光有原則,區塊鏈治理明顯還不夠!必要的技術手段去保障原則得以被遵循,可以被監管是重要的一環。

基於區塊鏈技術安全、隱私保護、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等特性建立一個全球唯一的區塊鏈數字身份,既可以保障公眾隱私,又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追溯到每一環節,實施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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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眾多特徵中,還展現了一種全新的信任關係,圍繞區塊鏈技術呈現的“信任關係”來重構傳統信用體制,是區塊鏈技術背後的法律和監管本質。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成熟,區塊鏈技術的這種“信任關係”將會對現行社會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技術倒逼大家去遵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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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區塊鏈技術搭建的數字身份和由區塊鏈的“信任關係”而構建的新型“信用體制”,我們完全既可以構建一個既可以監管,又可以滿足“隱私”保護的新型社會關係,解決區塊鏈治理難題。

不管怎樣,區塊鏈的治理和長遠發展一定需要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服務於實體經濟,最終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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