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針|《人民陪審員法》亮點解讀 ②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②

《人民陪審員法》的公佈實施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新的里程碑。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②

上期推送中,我們瞭解到了這部《人民陪審員法》的三個亮點:選任機制、任期制和宣誓制度。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第四個亮點: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法律指南针|《人民陪审员法》亮点解读 ②

合理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複雜,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三人合議庭審理。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陪審制度是一項成本較大,需要一定人力和物力支出的制度,從世界範圍內看,當前大多數國家是合理界定的基礎上適當限縮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考慮到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目標以及我國的實際,應當是合理界定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而不宜大部分一審普通案件都適用陪審制審理。

為此,在實踐中要嚴格執行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合理確定陪審案件適用範圍,不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數量下指標,不把人民陪審員當作審判力量不足的補充,不片面追求陪審率,努力實現從注重陪審案件“數量”向關注陪審案件“質量”轉變。(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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