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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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一、保證

1、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前,應當先起訴債務人。

(2)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國家機關;(2)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3)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3、保證期間主合同的變更

(1)主債權轉讓的,無須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2)主債務轉移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3)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設立;

(2)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3、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同一財產向多個債權人抵押的,其清償順序為:

①不動產抵押的,按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②動產抵押的,已登記的優先受償,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違約時原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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