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9年一級建造師備考工作已全面開啟。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地進行備考,學吧考培教育特梳理了
一級建造師教材知識點供大家參考。今天要給各位介紹的是2019一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快跟著學起來吧!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一、保證
1、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前,應當先起訴債務人。
(2)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國家機關;(2)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3)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3、保證期間主合同的變更
(1)主債權轉讓的,無須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2)主債務轉移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3)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設立;
(2)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3、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同一財產向多個債權人抵押的,其清償順序為:
①不動產抵押的,按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②動產抵押的,已登記的優先受償,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違約時原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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