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與「信用卡詐騙罪」相距多遠?

“透支”信用卡與“信用卡詐騙罪”相距多遠?

現如今,“信用卡”廣泛應用於我們生活中,很多人擁有多張信用卡,利用每一張信用卡還款時間差,在各個信用卡之間操作的遊刃有餘。殊不知,如果因貪小利,拒不歸還欠款,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怎樣的條件下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呢?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如果心存僥倖,以為佔銀行一點小便宜不會被發現,存在明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肆意揮霍,為了逃避銀行催收改變聯繫方式,轉移資金等拒不歸還欠款的行為等,就符合了本罪的犯罪目的。

惡意透支,拒不歸還。怎樣才算“惡意透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經過銀行的兩次催收並且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的就算“惡意透支”。

透支的數額。到底透支多少才構成本罪?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有,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就構成本罪的數額較大,符合本罪的數額規定。所以,只要惡意透支在1萬元以上,包括1萬元,就可以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拒不返還要以收到銀行的催收為準,如果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收還款的通知或者類似的文書,就不算是惡意透支,拒不返還。

使用信用卡,一定要謹慎,注意還款時間,小則影響個人信用,大則可能構成犯罪。不過,也不用太過於擔心,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可能構成犯罪。日常生活中,只要正常使用,按時還款,沒有貪圖銀行資金的私心,就不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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