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疫苗之殤」談到行政公益訴訟

由“疫苗之殤”談到行政公益訴訟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由“疫苗之殤”談到行政公益訴訟》,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近日來,“問題疫苗”事件持續引發全社會廣泛關注。大家在談論如何加強疫苗監管工作的同時,有不少人也關注到了後續事件的進展,以山西省檢察院為代表的檢察機關針對“問題疫苗”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今天就帶領大家簡單瞭解一下什麼叫做行政公益訴訟。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含義

行政公益訴訟就是指檢察院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甚至是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了損害的時候,其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往往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等領域相關。

二、制度設置的立法目的和任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我國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就是在呼應本次司法改革,此項制度的設立將對加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保障力度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三、案件來源

行政公益訴訟主要針對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為,所以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來源主要在於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包括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等。

四、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將行政公益訴訟受案範圍規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這裡考生需要關注的是受案範圍不僅僅侷限於以上列舉的領域,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範圍,一個“等”字需要關注。

五、管轄

《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可見如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檢察院為基層人民檢察院,在級別上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六、具體程序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覆。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在具體程序中,應“先建議再訴訟”。

以上是關於行政公益訴訟的簡單介紹,雖然在法律測查中行政公益訴訟測查比重不大,但是希望廣大考生仍舊要了解此知識,做到充分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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