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籤競業限制,必須得簽嗎?

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但是競業限制的對象是具有限制的,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時間也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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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

1.首先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規則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若勞動者並不具有上述競業限制對象的條件,勞動者並不會涉及到任何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該競業限制條款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若勞動者身份符合競業限制的對象要求,則需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約定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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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約定則依據約定,在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且經濟補償應按月進行支付

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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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約定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若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工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的期限,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則可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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