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題主是非農村戶口,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 的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所以最明確的影響是無法繼承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所修建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被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
實踐中,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就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 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因此,題主作為非農村戶口,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後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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