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重整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301 證券簡稱: ST南化 編號:臨2018-22

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子公司重整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2018年11月12日上午九時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

今天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子公司南寧綠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洲公司)轉來的法院通知書(2018)桂01破16號。現將綠洲公司重整的最新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綠洲公司重整概述

2018年6月22日,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化集團)以綠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對綠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詳見公司於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的提示性公告》(臨2018-18)。

2018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綠洲公司轉來的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桂01破申18號及決定書(2018)桂01破申18號。裁定書及決定書明確,法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團對綠洲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指定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擔任綠洲公司管理人。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請的公告》(臨2018-20)。

二、綠洲公司重整進展情況

2018年9月28日收到子公司綠洲公司轉來的法院通知書(2018)桂01破16號。通知書主要內容:“本院於2018年9月10日根據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你公司重整一案,並與2018年9月10日指定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為南寧綠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從即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之日,你公司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收到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

(三)、自本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本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本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管理人接管時,法定代表人應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並答覆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2018年11月12日上午九時於本院三樓會議室召開,法定代表人及財務管理人員必須準時參加。”

三、風險提示

公司將根據綠洲公司重整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備查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2018)桂01破16號

特此公告。

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9月28日

證券代碼:600301 證券簡稱: ST南化編號:臨2018-23

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產

清算申請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裁定受理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化集團)對南寧豐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塔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法院指定南寧智迪爾清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迪爾公司)擔任豐塔公司管理人。

●法院裁定的類型:破產清算。

今天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子公司豐塔公司轉來的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桂01破申19號及決定書(2018)桂01破申19號。裁定書及決定書明確,法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團對豐塔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智迪爾公司擔任豐塔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概述

(一)破產清算申請簡述:2018年6月22日,南化集團以豐塔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對豐塔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南化股份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提示性公告》(臨2018-21)。

(三)裁定書主要內容:“本院初步查明:2004年12月,化工集團公司與豐塔公司協商一致後,由化工集團公司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市江南支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三方簽訂了編號為604950195004002的《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2004年12月23日,化工集團公司將人民幣1000萬元委託貸款資金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市江南支行賬戶,該行根據約定於2004年12月24日向豐塔公司發放了1000萬元委託貸款,貸款期限至2005年12月23日。貸款期限屆滿後,豐塔公司不能按期償還上述貸款。經化工集團公司同意展期還款,三方簽訂多份《委託貸款展期協議書》,最後一次展期到期日為2011年12月20日。展期期限屆滿後,經化工集團公司多次發函催收,豐塔公司至今仍未歸還貸款本息。

豐塔公司於2002年12月4日經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公司註冊資本2373萬元人民幣,由自然人股東徐立新與法人股東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水泥(粉磨)、建築材料(除化學危險品外)。

本院認為:因豐塔公司的住所地在廣西南寧市,且系經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成立的企業,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根據本案的證據,化工集團公司對豐塔公司享有明確債權。豐塔公司作為獨立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該公司破產主體適格,並已具備破產原因和條件。化工集團公司申請對豐塔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對南寧豐塔建材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況

今天公司收到子公司豐塔公司轉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2018)桂01破申19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智迪爾公司擔任豐塔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務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的影響

根據法院的裁定書和決定書,豐塔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目前,公司已對豐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計提了全額減值準備,應收賬款計提了全額壞賬準備,豐塔公司破產清算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尚無法確定,公司將根據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風險提示

公司將根據豐塔公司破產清算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備查文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桂01破申19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2018)桂01破申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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