縉雲一老師爲學生墊付醫藥費卻被家長要求賠償,該誰承擔?

相信許多老師都會碰到過類似情況:

作業多了,被投訴是變相摧殘孩子

作業少了,是你不負責任

“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沒有學不會的學生”,一個無限拔高的命題,將教師這個職業推上了祭壇。

自古以來,尊師重道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如今教師和學校的處境並不樂觀。

縉雲一老師為學生墊付醫藥費卻被家長要求賠償,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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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某家長在自家寶娃的班級群裡詢問班主任孩子的試卷是否發放,因為沒有得到老師的及時回覆,就在群裡大肆開罵,隨後竟然又跑到學校毆打老師……

幸虧是法治社會,這個家長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那麼,作為老師該如何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浙江民暉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呂倩倩,通過案例為廣大教師獻上一份法律錦囊。

縉雲一老師為學生墊付醫藥費卻被家長要求賠償,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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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老師,縉雲某小學教師,在課堂布置作業期間,班裡的王同學用課本擊打了同桌陳同學頭部數下,導致陳同學突然昏迷倒地。

張老師一邊聯繫陳同學父母,一邊組織人手將陳同學送到醫院搶救。

因一時聯繫不上陳同學的父母,張老師隨即為陳同學墊付了當日的醫療費。

後來,陳同學家長認為張老師在課堂上沒有盡到管理職責,要求張老師、王同學的監護人和學校共同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等賠償責任。

張老師滿滿的疑惑,到縉雲縣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諮詢,他到底需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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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1

學校與教師責任主體問題

在校園傷害類案件中,對外承擔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學校,因為教師與學校是一種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即對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只要員工不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必向單位承擔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張某佈置作業的行為屬於履行教學管理職責,在陳某昏迷倒地時,及時送陳某就醫並聯系其父母,作為教師,其處理措施並無不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該案中王同學與陳同學發生爭吵並用課本擊打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應按照過錯責任劃分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問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加重不良後果,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該案中學校是否存在過錯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舉個“栗子”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江某某均系被告某小學學生。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課間休息做遊戲過程中,被告江某某趁原告鄭某某不注意從後面將其推倒,導致原告牙齒頸折。

2015年1月26日,到市司法鑑定所進行司法鑑定:前後需修補6次,預計後續治療費3萬元。

原告要求被告江某某及監護人李某某、某小學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鑑定費、護理費等合計90221.9元。

基本案情

被告江某某雖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在原告未注意的情況下從後面將其推倒,是導致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無力承擔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江某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某小學應當盡到全面管理教育責任。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江某某玩耍的場所在被告某小學的旗臺,被告某小學沒有注意到原、被告所玩遊戲的危險性,也沒有及時予以制止,特別是在遊戲同伴報告班主任該事故後,學校未及時告知雙方家長,亦未組織施救,沒有盡到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鄭某某和同班同學在危險場所進行危險性遊戲,受傷回家也未告訴其監護人,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其監護人也沒有盡到細緻管理自己子女的義務,導致原告傷情延誤,對於損失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原告應當對自己所發生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本案事實及原、被告方的主觀過錯及過錯行為,原告應承擔20%的責任,被告江某某承擔45%的責任,某小學承擔35%的責任。

被告江某某、李某某賠償原告鄭某某15604元,已賠付1000元,尚欠14604元;被告某小學賠償原告鄭某某12136.5元,其餘損失由原告鄭某某自理。

法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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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01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週歲的兒童。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推定行為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推翻法律的推定,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解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為自身的過錯導致他人權利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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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應該要注意些什麼?

教導的義務

在開始一項具有危險性的教學活動前,如體育活動、化學實驗,要提供充足且適當教導,詳細講解活動特點、操作要點和程序以及需注意的事項。同時要經常留意、檢查學校儀器、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時向學校報告。

監管的義務

在學生在校的合理時間段提供足夠的監管措施,儘量不離開學生及課堂,不請班裡學生代管紀律等。比如上課期間紀律的監管;未到或逃課學生及時通知監護人等。

事前把握和事後處理的義務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進行必要的保護性措施,如師生緊急護理、撤離危險現場、撥打緊急救援電話、通知學校醫務室、醫院等專業救援人員請求緊急救助。同時,還應立即通知學生家長。

值班感想

縉雲一老師為學生墊付醫藥費卻被家長要求賠償,該誰承擔?

學生校園傷害事故不僅給家庭帶來傷害,也給學校和社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而引發的家長告學校和老師的民事訴訟日益增多,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作為教師,在能夠預見潛在的危險情況時,要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將傷害降到最低,同時保留好電話通話記錄、操作要領指導、緊急護理等證據材料,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各界對於教師也要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教師的本職工作就是教書育人,教育雖不是無能的,但教育也不是萬能的!

別把學校當成解決學生一切問題的殿堂;

別把老師當成解決一切問題的聖賢;

別把教育當成揹負一切責任的機器;

別給教師賦予太多不能承受之重。

要知道,教師的鼻祖孔子,終生從事教育事業,有弟子三千,但聖人只有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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