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去的宅基地有沒有辦法要回來?法律專家給出了答案

前些年,不少人將目光投向了農村宅基地,通過買賣或租賃的形式,在城市近郊購入宅基地興建住房。由於農民對土地知識和政策知之甚少,再加上經濟困難,這樣的交易很容易完成。但隨著近兩年宅基地的不斷升值,很多農民後悔了,這賣出去的宅基地有沒有辦法能要回來?

賣出去的宅基地有沒有辦法要回來?法律專家給出了答案

注意一個時間節點,1999年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的通知》發佈。指出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更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也就是說,1999年,是國家最早出臺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宅基地政策的時間。直到現在,國家都沒有放開這項政策!

所以,1999年之前賣出的宅基地,農民是沒有權利要回去的

而1999年之後賣出的宅基地,該買賣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算簽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可以要回去。

賣出去的宅基地有沒有辦法要回來?法律專家給出了答案

案例:城裡人鄉下造房住了十幾年,原主人卻要拿回去

2001年,王先生在從村民賈某手裡買下一塊農村宅基地。雙方簽訂了《宅基地轉讓合同》,王先生支付了地塊轉讓費用。同年,王先生在該宅基地上施工建房,這一住就是十幾年。

沒想到去年,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地塊主人賈某夫妻倆向法院起訴,不但要拿回宅基地,還要求王先生騰退房屋。

根據現有的《土地法》法律規定,法院判定王先生與賈某夫妻倆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合同》屬無效合約,宅基地應歸還給賈某夫妻倆,但法院同時駁回了賈某夫妻倆要求王先生一家騰退房屋的訴求。

鑑於房地一體的原則,在返還宅基地的同時,應將房屋一併返還,只是建造、裝修房屋的成本該由誰支付?這筆費用具體又是多少?雙方為此繼續向法院上訴。

這些糾紛如何解決?

出現這樣的宅基地糾紛實在太麻煩了。

出賣宅基地主要有兩種情況:

1、原房主早年因為缺錢把宅基地賣了,等經濟條件好轉,看房價漲了,就想要回來;

2、遇到宅基地拆遷,拆遷不但有錢分還有房子拿,於是原房主寧可賠錢也要把宅基地給要回去。

而法院基本會這麼判: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最終歸原房主所有,原房主賠償現房主宅基地轉讓款及房款。

賣出去的宅基地有沒有辦法要回來?法律專家給出了答案

回到本案例中

這份《宅基地轉讓合同》雖然無效,但房子的建築、裝修費用以及宅基地的增值部分,應由賈某夫妻倆根據市價賠償。該筆費用由法院委託評估單位按照房屋的重置價進行評估。

與此同時,評估單位也會結合市場價值、地址位置等因素,對宅基地的增值部分一併進行評估。

之後根據買賣雙方的過錯,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有的按照1∶9開,有的按照3∶7開,一般而言,現房主的過錯程度要輕一些。

可見,1999年以後買賣農村宅基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而且農民一方還要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所以說這事兒還是不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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