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工作8小時,用餐時間屬不屬於工作時間?

「以案释法」工作8小时,用餐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

習慣中午一邊吃飯一邊工作

相信不止小司一個人吧

不為什麼

只因為

「以案释法」工作8小时,用餐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

如今

每家公司的午休時長不一

那麼問題來了

小司比較關心

中午用餐的時間屬不屬於工作時間?

是否應當計算加班費呢?

「以案释法」工作8小时,用餐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

案情簡介

結算工資要扣除一小時用餐時間?!

小李是一家超市的售貨員,該櫃檯有兩個人工作。簽訂合同時,合同上約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倒班制,加班有加班補貼。當排班出來以後,小李發現自己的工作時間基本上都是9個小時。最初以為是加班安排,等到發工資的時候才發現並沒有所謂的加班補貼!

爭議焦點

超市管理人員表示,員工中午或晚上有一個小時的時間兩人換著吃飯,所以這一個小時是不算作工作時間的。

但實際上,小李表示由於忙不過來,自己和搭檔經常吃飯時間並沒有達到一個小時,甚至還沒吃完就被叫出去幫忙。

仲裁結果

該案件在勞動仲裁時,這一個小時的吃飯時間應該也算作是工作時間!超市必須按加班工資給該員工支付補償。

律師點評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2)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出差時間、依法或單位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等。

(3)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4)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在標準工作時間下,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時間,還包括在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情況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採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就餐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判斷的關鍵在於該就餐時間是否可以由勞動者自行支配。如果在企業規定的就餐時間段內,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辦公樓的員工,在午餐一小時內可以外出就餐,順便逛個街,或者還可以午睡等等,這樣的就餐時間原則上就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

但如果由於特定工作崗位的性質,勞動者在就餐時間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產工作不容間斷、當班員工相互調劑在工作中就餐等,此類短暫中斷的就餐時間如被約定或者規定為休息時間,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無效,這樣的就餐時間就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因此在本案中,從公司對保安工作的要求以及小李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公司雖然有1小時的就餐時間,但是小李在就餐時間段內並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這段時間,因此該就餐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

既然是工作時間,公司自然應支付加班費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就餐時間屬於工作時間以外,也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或者通過集體合同、規章制度加以規定;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不能作為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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