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茶陵分別通報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9月25日訊(記者 李永亮 見習記者 張咪 通訊員 朱紀軒)近日,攸縣紀委監委、茶陵縣紀委監委分別通報了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

1、攸縣煤炭產業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羅立平違紀案

羅立平在擔任黃豐橋鎮長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2014年11月違規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和高消費娛樂活動;對該鎮2015年10月花費14355元用於封建迷信活動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2018年7月26日,羅立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攸縣國土局酒埠江國土中心所副所長李新華違紀案

2018年4月17日,李新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公車。5月13日李新華主動退賠公車使用費用100元。6月29日,李新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茶陵縣界首中心小學教師王松柏醉駕案

2017年12月4日下午,王松柏飲酒後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界首鏡嶺小學出發,沿鏡嶺村道回界首鎮上聯村家中。在行駛至香坪樹下時,與駕駛無牌號三輪摩托車相向行駛的劉某發生刮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松柏受傷,被茶陵縣交通民警現場查獲,經司法鑑定,王松柏系醉酒駕駛。2018年3月6日,茶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王松柏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2018年5月,王松柏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由專技九級降為專技十級)。

4、茶陵縣第一中學教師胡臻勝醉駕案

2017年12月27日19時43分許,胡臻勝飲酒後駕駛湘B4J518號二輪摩托車,被茶陵縣交通民警現場查獲,經司法鑑定,胡臻勝系醉酒駕駛。2018年3月12日,茶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胡臻勝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2018年5月,胡臻勝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由專技八級降為專技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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