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1.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2.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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