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網易兩家掐架,爲何唱片公司被約談?

騰訊網易兩家掐架,為何唱片公司被約談?

剛剛過去的夏天,使用網易雲音樂的小夥伴們應該都有這樣的經歷:歌曲收藏列表中N多歌曲黯淡成灰色,再想聽歌,只會收到這樣的頁面提示:“應版權方要求,該資源暫時下架。”

這一事件的起因大致是,網易雲的許多歌曲實際上是從騰訊方買的轉授權,但轉授權協議已經到期,而雙方沒有達成新一輪的續約。在這種情況下,網易只得將自己的歌曲先行下架以避免侵權。

騰訊網易兩家掐架,為何唱片公司被約談?

騰訊拒絕轉授權的行為被媒體解讀為騰訊想要搞“獨家版權”,利用自己對音樂版權的優勢,在音樂平臺領域做到一枝獨大。在大眾為騰訊搞“獨家版權”大打口水戰之時,國家版權局卻約談了環球音樂、華納音樂、索尼音樂、英皇娛樂等二十餘家音樂公司,以及國際唱片業協會等相關協會——是不是覺得哪裡不對?為什麼網易和騰訊兩家掐架,被約談卻是各大唱片公司?

要解答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對歌曲的權利劃分進行充分的瞭解,弄清楚“獨家版權”的真正源頭是什麼。

以傳統方式創作的歌曲為例,一首歌曲從創作伊始,到大眾能夠通過網易雲音樂在線或下載收聽,大概需要經歷如下的流程:

騰訊網易兩家掐架,為何唱片公司被約談?

每個環節創作主體不同,創作出來的東西性質不同,其中涉及的權利也不盡相同。

詞作者、曲作者創作出來的詞曲,是歌手進行演唱和唱片公司進行錄製的基礎,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音樂作品,因而詞曲的版權從創作伊始即歸屬於詞曲作者。任何對於詞曲的商業使用,理論上應當經過詞曲作者的許可

歌手對詞曲的演唱本質上屬於表演活動,歌手的表演也是一項創作性的活動。而表演活動包含了歌手自身獨特的嗓音和表現形式等,從而帶來極具個性的享受,有一定的藝術價值,因此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歌手雖然對自己的每次表演活動享有單獨的表演者權,但卻不屬於著作權,在法律上被稱之為鄰接權。歌手基於其擁有的表演者權,有權決定誰可以對自己的演唱進行錄製,包括將自己的演唱錄成唱片、MV或者是將演唱會錄製成DVD,以及許可他人通過網絡播放其演唱歌曲的權利。

唱片公司對歌曲進行錄製,包括請來歌手在錄音棚演唱,並後期加工形成最終的歌曲文件,再以唱片、數字音樂文件的形式發行歌曲,在這個過程中形成的錄製歌曲屬於錄音製品。錄音製品不同於作品和表演活動,權利人享有的是作為製作者的權利。因而對於唱片公司最後發行的唱片、專輯或者數字音樂,

唱片公司可以決定誰有權複製、發行並通過網絡上傳自己錄製出來的歌曲

從理論上來說,由於每個環節都涉及到他人的權利,而使用他人的權利應當獲得許可,騰訊作為整個環節的最下游,如果想要上傳歌曲供用戶收聽和下載,應當同時獲得詞曲作者、歌手以及唱片公司各方權利人的授權才能使用相關歌曲(即詞、曲、演、錄四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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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在傳統的音樂市場上歌手和唱片公司這兩個主體的利益,通過相互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緊密結合、高度綁定在一起的。

這是因為,一首歌曲最有價值的部分就在於歌手的演唱。舉個例子,儘管李健早年作為水木年華的成員受到追捧,自身也屬於唱作俱佳的音樂人,具備成為當紅歌手的實力,但不可否認的是李健近幾年突然爆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王菲在春晚上演唱了李健作曲的《傳奇》,不僅將這首在2003年就已經發行的歌曲唱紅了大江南北,也唱紅了李健本人。

另外許多被人們奉為經典的歌曲,往往也是與歌曲的演唱者本人聯繫在一起,而不是詞曲作者。沒有歌手對歌曲的獨特演繹,再優美的歌曲也很難受到人們的注意並獲得廣泛的喜愛。

唱片公司作為製作、發行唱片的強力主導者,在簽約歌手的時候,通常會約定歌手獨家授權該唱片公司對自己的演唱進行錄製,並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並允許唱片公司進行轉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歌手與唱片公司在權利上形成共同體,騰訊只要和唱片公司簽約,就可以一次性拿到歌手與唱片公司的雙重權利。

究其根源,唱片公司+歌手的組合才是“獨家版權”的真正源頭——想要聽濱崎步原版專輯的歌曲,就只能從濱崎步的唱片公司avex獲得授權。騰訊憑藉自身雄厚的財力等因素,先下手為強,率先與眾多知名唱片公司獨家簽約,獲得了版權方面先佔的優勢,才有了現如今的大好局面。網易在音樂平臺的領域起步較晚,在音樂版權已經被瓜分了差不多的情況下才進入市場,不得不處於劣勢地位。

針對“獨家版權”的局面,有專家認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為著作權管理組織可以介入去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原理是權利人將自己作品授權給組織管理,而組織對於經過授權的所有作品都可以再授權給他人使用並替權利人收取報酬。

理論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可能避免獨家壟斷的,因為法律規定著作權集體組織不得與他人簽訂專有許可合同,所以對於錄音製品,如果許可給了騰訊,那麼仍然可以許可給網易。

但是我國目前並不存在可以達到上述目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實質內容是音樂作品,也就是詞曲。而對於歌手的表演以及唱片公司錄製唱片的管理,並沒有相應集體管理組織的存在。即便有該組織的存在,權利人與組織簽訂合同也是一種自願行為,唱片公司既然通過獨家授權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也沒有必要通過集體管理組織來收取微薄的許可使用費。

因而從版權法的角度來說,騰訊通過“獨家版權”達到一家獨大的局面,其雖然不利於歌曲在市場上的流通,但是並沒有超出法律的限度,因而目前只能期待通過約談的方式試圖解決。

騰訊網易兩家掐架,為何唱片公司被約談?

爭搶獨家甚至於惡意競爭對於內容平臺來說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了。前有今日頭條和知乎搶佔大V爆出獨家條款,後有騰訊拒絕授權網易試圖形成“獨家版權”。文化內容需要進行廣泛傳播和共享,才能實現價值的最大化;但是對於內容平臺來說,內容的價值在於自己作為唯一的傳播源獲得黏性用戶,從而帶來的流量收益。如何在二者之間找尋微妙的平衡,恐怕是擺在眼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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