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有限,如何發揮博物館理事會制度

導言

國內博物館理事會目前有三種模式:

  • 領導任理事長模式
  • 專家諮詢模式
  • 館長兼理事長模式

這三種模式並沒有把理事會的決策權落到實處,只有法人任領導人的機構才具有真正的決策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中國博物館理事會未來將發展成兩種形態:緊密形態和鬆散形態。如何在現有體制下發揮理事會的作用,還需要漫長的探索和實踐。

在國家一輪又一輪的改革浪潮中,理事會制度作為中國博物館一種新的管理模式正在生根發芽,同時在融入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為了更好地推動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在我國的發展,筆者在梳理國外理事會制度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理事會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對我國理事會制度提出幾點建議,與各位專家分享。

理事會的產生

19世紀中葉,美國波士頓公共圖書館率先實行理事會制度。

1963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女王簽署的《不列顛博物館法》,規定不列顛博物館實行理事會制度。(呂曦:《從博物館理事會制度探析國內國有博物館管理新模式》,《中國紀念館研究》2016年第2期。)

至此,理事會制度作為一種成功的管理模式開始進入歐美國家的博物館。

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歐美等地區博物館已經形成以理事會為主導的法人治理模式並保持了治理結構的獨立性。美國是世界上博物館事業最發達的國家,普遍建有理事會或理事會性質的組織,理事會負責挑選和任命博物館館長以及博物館的宏觀管理、資產監督和預算審批。美國博物館理事會的理事普遍分為表決理事、當然理事和榮譽理事三種,其中只有表決理事和當然理事具有表決權,榮譽理事不具有表決權。這些理事以商界、財界人士居多,還有部分律師、收藏家等。(宋新潮:《關於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思考》,《東南文化》2014年第5期。)

日本是亞洲範圍內博物館事業發展最早、最成熟的國家。20世紀日本政府就開始了獨立行政法人改革,將原先向社會直接提供服務的機構剝離出行政系統,成為獨立法人。

有些博物館設有協議會,例如,鳥取縣立博物館協議會委員由鳥取縣教育委員會任命,委員由縣內教育機關、社會教育機關和學識之士構成,按照鳥取縣條例規定,委員為15人,任期為2年。從產生至今,理事會已發展成為“一個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理事組成的管理組織,依照集體負責的形式,履行對博物館的領導決策權力,是博物館組織內部最高的權力機構”。

我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提出

結合國際上博物館發展的大趨勢和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總目標,理事會制度開始走進我國博物館。

從2010年開始,中央和國家各部委接連下文,在國家深化機制體制改革的部署中,博物館理事會在我國逐步走上社會舞臺。

從2010年到2015年,博物館理事會的建立原則和規範逐步明晰,即博物館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理事會,由誰來建立理事會。

2010年1月,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求博物館逐步實行理事會決策、館長負責的管理運行機制,形成政府、社會、公眾代表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提出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不同文化事業單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績效考核機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組建理事會,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管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國政府網。)

2015年3月,國家文物局頒佈《博物館條例》,並在《博物館條例》實施首日對外公佈了《關於貫徹執行〈博物館條例〉的實施意見》,指出“完善以理事會為核心的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推動事業可持續發展。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博物館的決策和評價,使理事會成為公共參與監督管理博物館建設發展的紐帶,吸納更多的社會參與”。 (《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博物館條例》的實施意見〉》,《中國文物報》2015年3月20日第1版。)

2015年6月,國家文物局發佈《關於推進博物館理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對博物館理事會建設進行引導,明確了博物館理事會的職責,同時,對理事會的組織結構、博物館主管部門與理事會的關係進行了明確。(《關於推進博物館理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文物局官網。)

2016年起,博物館理事會進入全面實施階段,部分縣級博物館也建立了理事會。同年,國家文物局會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制定《國有博物館章程範本》,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模式探索,健全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提升博物館治理水平。

2017年9月,中宣部、文化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編辦”)、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實施方案》,部署推動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建立以理事會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將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納入博物館運行評估和績效考評體系,完善監督和激勵機制,推動實施方案的落實落地。

這些政策的出臺為推進理事會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基石,具有非常明確的指導意義。

中國博物館理事會現狀

2013年中央編辦在全國博物館系統確立了兩家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單位;

2014年11月文化部確立了10家國家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單位;

2015年國家文物局在全國選取了142家博物館作為理事會制度建設的探索性試點,這些試點單位的設立掀起了我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建設的浪潮。

在國家政策推動下,2014年廣東省博物館、雲南省博物館率先成立理事會;2015年湖南省博物館、漢陽陵博物館、寧波博物館等多家省、市級博物館建立理事會制度;2016年廊坊博物館、臨澤縣博物館等也相繼成立理事會,理事會制度由省級向地市級博物館不斷推進,態勢良好。2017年,河北博物院成立調研組走訪了5家試點單位,就理事會制度的建設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把各單位理事會的情況做了簡要彙總,並對我國現階段博物館理事會的組建方式、人員構成和選擇標準做出分析(表1)。

資源有限,如何發揮博物館理事會制度

1、理事會的組建方式

首屆理事會多由舉辦單位牽頭組建,從第二屆開始,下屆理事會由本屆理事會於屆滿前3個月內依據章程規定負責組建,其理事由本屆理事會按照正式生效的章程進行委派和選聘。

例如,漢陽陵博物館是中央編辦直接確定的全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單位,其理事的產生由舉辦單位遴選、經所在單位同意,並會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後確定。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推薦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推薦人選未獲得理事會通過時,舉辦單位應更換推薦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重新進行選舉,直至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

同時,理事會要結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採取相應的理事產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委派,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理事原則上經推選產生,博物館行政負責人及其有關職位的負責人根據需要可確定為當然理事。

2、理事會人員的構成

理事會如何產生、由哪些人構成是理事會制度的核心問題。調研發現,理事會人數多為7-15名不等,其中來自於政府部門的理事多由文化廳(文物局)、財政廳、人社廳等相關部門代表組成。這些部門多涉及博物館的人、財、物的決策,把這些人納入理事會,便於日後工作的開展。

例如,雲南省博物館理事會納入編辦成員,為其申請、增加編制起到了推動作用。來自公共文化機構的理事多由本館黨、政負責人、員工代表或專家代表組成。湖北省博物館理事會納入了以方勤館長為首的全體班子成員和經全體職工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的職工代表,既融入了管理層又能體現職工的基本權益。

服務對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理事多由有影響力的社會力量,例如金融、文博、媒體、教育、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精英組成。博物館是社會公益單位,面對最多的就是教育、媒體等行業,把他們納入理事會便於更好地傾聽社會的聲音。

同時,博物館也需要一些社會力量的支持。

例如,在“海外洽購湖南出土的青銅皿天全方罍器身”事件中,湖南省博物館有多家理事單位積極作為,慷慨捐款上千萬,為皿天全方罍的迴歸做出了卓越貢獻,使文物保護工作取得里程碑式的進步。

此外,湖南省博物館選聘了著名主持人汪涵出任理事,他在代表媒體傾向的同時還承擔了多項理事會大型活動的主持任務,身體力行履行一名理事應承擔的責任。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徐天進作為山西博物院理事會成員之一,利用自身在業界的影響,為山西博物院在展覽、學術研究等方面提供了很大幫助。

理事會的合理建設能提高博物館專業水平,更好地強化公共文化機構的性質,促進其履行職能。

3、理事會人員的選擇標準

理事會人員的構成對於理事會能否高效運轉至關重要,由於理事不領取國家和博物館的任何薪酬,理事會對理事沒有直接的約束力。因此,具備較強主觀能動性、熟悉熱愛博物館工作成為選擇理事的首要因素。我國博物館理事會成員大多以兼職身份出任,保證其對理事會投入的時間和精力顯得尤為必要。無論理事會人數的多與寡,都要以其能正常運轉為前提。

通過調研分析,我們將中國博物館理事會歸納總結出為三種模式,即領導任理事長模式、專家諮詢模式和館長兼理事長模式(表2)。

資源有限,如何發揮博物館理事會制度

中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問題分析

經過上述分析發現我國現行理事會制度存有諸多問題,那麼問題的根源在哪?筆者認為要回到國家文物局會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制定的《國有博物館章程範本》(以下簡稱《範本》)中分析研究。

《範本》對理事會與管理層、理事長與館長的關係規定如下:

第十條 理事會是本館的決策、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任命。

第三十四條 本館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由館長、黨組織負責人、副館長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員組成,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三十五條 館長、副館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後,由舉辦單位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黨組織負責人由舉辦單位按照有關程序任免。

從以上4條可以看出,博物館的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自己選舉任命。管理層的館長、副館長由舉辦單位提名,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

在當今的國情下,博物館是同級人民政府在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正式設立的機構,館長又是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的,“根紅苗正”,擔負著行政和法律賦予的雙層權利和義務。而理事會是由博物館舉辦單位(文化、文物部門)自己設立的,理事長是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由理事會自己任命的,權威性與館長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很難實現“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的目標。也正因為如此,《範本》中規定的理事會職責很難落地。

從《範本》中對理事會與管理層的職能描述(表3)中可以看出理事會負責審議各種方案,管理層負責起草和執行這些方案,理事會權利設置“很虛”,而管理層權利設置“很實”,在工作中很容易形成“擺樣子”“兩層皮”,理事會的決策職能很難落地。可見,理事會如何為博物館服務,恐怕並不像範本說的那樣理想。如何做好理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平衡,也是理事會制度在我國落地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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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創新性思考

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發展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想要做到“西為東用”“洋為中用”,避免“水土不服”,就一定要與我國具體國情相結合,不能照抄照搬,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理事會制度。

理事會制度要結合我國公益類博物館(國有博物館)的實際情況

博物館現為公益類事業單位,其資產是國家(全民)所有。可移動文物類博物館的全部經費均來自政府;遺址類和不可移動文物類博物館雖然收取門票補充單位運行,大型維修經費依然由國家撥款。這種情況下的理事會與西方依靠個人捐助運營的博物館的理事會自然不能同日而語。那麼,在我國,理事會到底應該如何發揮作用,還是一個漫長的探索過程。

對我國公益類博物館改革趨勢的分析

博物館作為一個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平臺,不會完全變成商業化管理,但可以引入社會資金。

理事會的建立不應該改變公益類博物館的屬性,國家文物全民所有的性質不會變,不會私有化。但可以廣泛聽取民意、民智,而且應該不斷拓寬渠道,逐步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風氣,讓博物館裡的文物活起來。

同時,博物館理事會吸引了一批社會名流與知名學者,他們對博物館的態度可以作為文化事業發展的風向標,他們推動著博物館文化的普及和發揚。

中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兩種形態

根據以上分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中國博物館理事會未來發展的兩種形態:緊密形態和鬆散形態(表4)。兩種形態都需要一定的過渡期,當然,在特定的地區和條件下也可一步到位。緊密形態與鬆散形態的區別在於管理層與理事會的關係。

在緊密形態中,館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經理事會審議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

在鬆散形態中,館長面向社會公開招募,並報舉辦單位審議通過,理事會具有更為完整的決策權。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鬆散形態需要在社會上形成“職業館長群”,而且博物館作為一類事業單位,需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很大程度上給予靈活的政策。因此,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推行,必須要中央編辦等其他單位給予大力支持。只有體制上的支持,才能保證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順利推行。

資源有限,如何發揮博物館理事會制度

結語

當前形勢下,建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已是大勢所趨。各級博物館要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把握好博物館公益性與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關係,同時保持法人代表的連續性。

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級博物館應逐步完善理事會的運轉機制,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理事會制度,接受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更好地實現博物館的社會公益職能。

本文改編自《中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實踐與思考》,原文刊載於《博物院》2018年第1期(總第7期)。作者:羅向軍 河北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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