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在商標圈也是屢見不鮮的,很多時候被侵權方甚至是以保護“未註冊商標”為由而發起的訴求。近日剛剛判決的一個案子,也是與馳名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有關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對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建環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侵犯其馳名商標“中建”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中建環球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令中建環球公司變更現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中建”字樣;此外,應當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與“中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構成虛假宣傳的內容;同時在相關平臺刊載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中國建築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餘萬元!

本案的關鍵所在,便是中國建築公司在提起訴訟是,是以兩枚引證商標涉嫌被侵權為由提起的。兩枚商標分別是1994年11月30日與2006年09月29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7類建築、建築施工監督、建築信息、工廠建設、倉庫建築和修理、磚石建築、拆除建築物等服務類別上的“中建”商標,系同名文字商標,區別是文字樣式設計不同。

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中國建築公司認中建環球註冊使用包含“中建”的企業名稱,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自行開發後的商品房業務,同時,未經許可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辦公大廈命名上使用並於2017年12月13日申請的“中建環球”商標與“中建”商標構成相同服務類別上的近似商標,均屬於誤導公眾認為其與中國建築公司存在投資或控股等關聯關係的行為,乃是“搭便車”“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此外,中建環球公司在介紹其董事長馬某的文章中亦有明確其與中建集團有“關係”的表述,但其與中建系統並無任何關聯,因此該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基於此,中國建築公司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於06年申請的“中建”商標在註冊前已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而在934年申請的“中建”商標構成註冊馳名商標

,從而判令中建環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對中國建築公司蒙受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作出賠償。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從何而來

在國際上,一般認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是針對所在成員國的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該條款規定:

1、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對另一商標的複製、仿製或者翻譯,容易產生混淆,而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另一商標在該國已經馳名,是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的商標,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該國將依職權(如果本國法律允許),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這些規定,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複製或者仿製,容易與該商標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

2、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註冊請求的期間,自注冊之日起至少為5年。本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請求必須在該期間內提出。

3、對於依惡意取得註冊或者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者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中國建築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註冊了嗎?


而我國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開始的比較晚,並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另一方面,馳名商標的認定也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已經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也不可掉以輕心。

除了在主要產品或服務上註冊使用的馳名商標要維護好以外,最好也是提早做好防禦性商標註冊,畢竟雖然馳名商標有特殊保護制度,但陷入任何維權糾紛都是件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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