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29)襄城:探索司法社工「五個一」介入模式 切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為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特殊原則,紮實踐行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和規律,襄城區檢察院從引入司法社工入手,探索司法藉助社會專業力量的長效機制,切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一定成效。今年以來,該院先後對辦理的5件10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司法社工開展社會調查10次、心理疏導25次、社會幫教37次,均取得良好效果。

2018/8/27(629)襄城:探索司法社工“五个一”介入模式 切实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01

訂立一份合作協議,

明確准入資質。

明確要求司法社工必須具備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資格證或具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一年以上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經驗,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良好溝通協調和組織能力及社會工作基本倫理價值觀;提供專業社工服務的機構必須具備未成年人社工、司法社工等相關社工服務項目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經驗。今年初,經過多方考察,該院最終與有五年社工團隊運作經驗、擁有20餘名專業能力強、有心理諮詢資質司法社工的湖北文理學院簽訂合作協議,由其根據檢察機關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案件,有針對性的選派該專業領域的社工參與開展心理疏導、社會調查、回訪幫教、被害人救助、社區矯正等工作,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化的心理疏導及社會救助。截至目前,已派送司法社工70餘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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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簽訂一份保密協議,

明確保護隱私義務。

為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個人隱私,該院明確在司法社工介入案件前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承諾對在介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依法封存的犯罪記錄嚴格保密;對女性未成年對象,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司法社工參與工作等。如,在辦理宋某涉嫌強姦案中,為給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專業心理疏導,該院與2名司法社工分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及洩密責任。目前,已簽訂《保密協議》10份,均得到嚴格履行,較好地保護了涉罪未成年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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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開展一次社會調查,

評估涉罪主體特質。

為彌補在人員及專業性上的不足,該院對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從審查批捕階段開始與司法社工對接,製作《社會調查委託函》,隨函載明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及涉案基本情況。社工組織受到委託函五日內,派出司法社工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基本情況、社會危險性、認罪表現等情況開展調查,出具《社會調查意見表》,為檢察機關是否批准逮捕和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提供重要參考。如,該院在審查逮捕某技校在校學生郝某、趙某聚眾鬥毆案中,委託湖北文理學院派出專業司法社工介入開展社會調查,通過召開未成年人審查逮捕不公開聽證會,向偵查機關、某技校團委代表、司法社工團體、涉案未成年人家屬等彙報社工代表出具的調查報告。校方基於報告中關於“涉案未成年人有認罪悔罪表現及幫教監管條件”的分析,當場改變擬開除二人的決定,該院綜合考慮各方意見最終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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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指派一名社工到場,

彌補家庭監護缺位。

面對辦案中可能出現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應到場而無法到場的情形,由社工組織指派司法社工擔任合適成年人,幫助未成年人消除緊張情緒,輔助司法機關與涉案未成年人順利交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該院辦理張某涉嫌故意傷害同學致其重傷案時,在前期告知權利義務及審訊環節,其父無法聯繫,其母數次推脫不願前來,經調查,張某父母離異,父親在外地打工長時間未與家中聯繫,母親組成新家庭無暇他顧。針對這一情況,該院立即聯繫社工組織指派一名司法社工擔任合適成年人,幫助張某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並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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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委託一場定製性幫教,

幫助涉罪未成年人迴歸社會。

對作出不批捕決定、未被羈押、附條件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該院作出決定三日內,向社工組織送達《委託日常幫教和監督考察函》,委託其指派司法社工開展包括法治教育、心理矯正、公益活動、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考察、幫教。司法社工在指派後三日內根據服務對象實際情況制定幫教方案。考察期限屆滿10日前,司法社工對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情況形成《社罪未成年人幫教考察報告書》,全面評估未成年人悔罪狀態。如,該院辦理的曹某涉嫌尋釁滋事案,在對曹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決定對其開展為期10個月的幫教。因曹某系離婚後復婚家庭孩子,父親在本地承包工程,母親在外地工作,長期對其關心不夠,導致其封閉、叛逆,該院決定委託司法社工為其量身定製幫教方案。幫教期內,司法社工每半個月對其開展一次心理疏導及心理矯正,打通其閉鎖的心牆;每個月對其父母開展一次親職教育,引導父母改變以往粗暴的教育方式,加強與孩子溝通交流,打破阻隔親情的枷鎖;帶領曹某以工作人員身份參與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的法治進校園活動,感受法律溫度。經過9個月的幫教,曹某與父母打破隔閡,成績穩步上升,積極備戰明年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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