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 保障公正司法促進社會穩定

平安中國建設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維穩必須與維權相統一。近年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堅持專項行動與綜合治理並舉,堅持有錯必糾,維護司法公正,切實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糾防對法律制裁的逃避,保障憲法法律得以有效實施,促進了社會穩定。

 助力“羈押”減壓

“羈押”,事關人權保障,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安寧。近年來,為有效開展對“羈押”的法律監督工作,檢察機關持續發力。

今年4月21日,河北省任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查對象為一名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執檢部門向未檢部門發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審查建議。4月26日,該院未檢部門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5月31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目前,這名未成年人的生活又迴歸了正常。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曾在司法界廣為詬病。為此,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推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2016年2月,經過前期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規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不需要羈押的,將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同時,明確規定了4種情形不需羈押,12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後不需羈押。

超期羈押與久押不決亦廣受社會質疑。多年來,檢察機關堅持不懈推進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清理,交出一張漂亮的成績單。

2013年3月,最高檢啟動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活動;2015年,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截至2016年10月,檢察機關對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推動刑罰落地

罪犯刑罰是否得到相應執行,與社會公眾的公平感與安全感息息相關。檢察機關加強刑罰執行監督,把好刑事司法最後一道關。

2014年7月2日下午,原國際級足球裁判員陸俊提請減刑案開庭審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參加了案件審理,依法對庭審全程進行同步監督。

“假立功”“花錢買刑”曾是刑罰變更執行存在的主要問題,突出存在於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上。為促進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檢於2014年3月底開始,部署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

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以“三類罪犯”為重點,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逐人審查;正在保外就醫的,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糾正“減假暫”不當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監督有關部門對2244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收監執行,其中原廳級以上幹部121人;查辦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職務犯罪252人。

為了鞏固專項活動成果,2014年8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以辦案形式嚴防亂減刑、濫假釋。其中,更是對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作出具體規定,實現了同步監督。

審前未羈押判處實刑罪犯未依法交付執行刑罰,也是刑罰執行的“老大難”問題。為消除這類罪犯因流散社會帶來的社會隱患,最高檢聯合相關部門進行了專項清理,成效明顯。

2016年5月,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啟動。今年3月12日,曹建明檢察長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報告說,專項活動共核查出11379人並逐一跟蹤監督;已監督相關機關糾正6381人,其中收監執行5062人;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2005人督促採取追逃措施。

近年來,時有媒體報道“被精神病”或“假精神病”。為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強制醫療執行活動中正確實施,維護被強制醫療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強制醫療執行活動依法進行,最高檢於2016年6月下發了《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

 保障社區矯正

通過社區矯正促進矯正對象與社會的重新融合,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為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在矯正犯罪中的積極作用,檢察機關全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

今年5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檢察機關首個“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揭牌,重點糾防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四類犯罪人員的脫管、漏管現象,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各環節的監督,有利於促進社區矯正機構認真履行職責,也有利於防止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和又犯罪。

2012年,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和法律監督等作出全面規定,明確檢察監督的具體程序。

2015年4月,最高檢部署開展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專項檢察,從交付執行環節入手,通過建立臺賬、信息共享、通報核對等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將社區服刑罪犯納入監督管理範圍;通過定期走訪、隨機抽查、跟蹤監督等辦法,督促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各項監管措施、有效開展教育矯正。

通過這次專項檢察,檢察機關發現社區矯正工作存在銜接工作機制不健全、調查評估規定不明確、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社區矯正工作交付接受或監督管理不到位,易發生漏管、脫管現象。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2016年9月,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接收、日常實施監督管理、收監執行等重點環節的相關規定。

“這一《意見》是兩高兩部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之後又一個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的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重要規範性文件。”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說,這一《意見》的出臺,通過加強各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促進社區矯正人員改造,順利迴歸社會,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