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比如僱一名殘疾人,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1、朋友開了一個貿易公司,最近僱傭了一名腿有殘疾的員工,負責看大門。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務合同,併購買了基本的社會保險,聽說僱傭殘疾人可以少繳不少的稅。於是找到我諮詢,僱傭一個殘疾人是否也能少繳點稅?我問有沒有殘疾證?朋友說,看過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我回答就增值稅來看,要想享受稅收優惠,安置的殘疾人最少要在10個以上,並且比例不能低於員工數量的25%。兩個條件都具備,才有稅收優惠,你只安置了一個,顯然不符合條件。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企業所得稅對安置殘疾人的數量比例均無要求,哪怕只安置了一個,只要籤合同,買了社會基本保險,通過銀行支付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具備殘疾人上崗的設施,就可以享受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稅收優惠:比如僱一名殘疾人,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3、相關規定

  一、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企業只有同時滿足(一)至(四)項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的限額即徵即退優惠政策,其中第(一)項條件就是:

  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來源:魏言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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