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台被刑事立案後的投資者追償困境


網貸平臺被刑事立案後的投資者追償困境


近期的雷潮讓不少投資人迷失、迷惘,平臺問題曝光,究竟是報警走程序還是相信平臺逐步催收,在跟專業的律師朋友瞭解之後,我們得到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刑事立案之後,投資人得不償失。我們也請專業律師朋友撰文,理清網貸平臺被刑事立案後,投資者的追償困境。

網絡借貸行業自進入2018年以來,網絡借貸中介行業進入一波“雷爆”高發期。根據第三方機構“網貸天眼”的數據統計,在2017年12月共有2882家網貸平臺處於運營之中,截至2018年8月31,尚存正常運營網貸平臺1875家,運營中的網貸平臺數量環比下降34.94%。行業成交額從2017年12月31日的3,330,384.12萬元下降至2018年9月2日的1,384,051.93萬元,環比下降58.44%。

問題平臺“爆雷”的形式往往為實際控制人跑路或者宣佈良性退出、延期兌付等,投資者在平臺“爆雷”後,在聯繫平臺無果無法獲得借款清償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向公安經偵部門報案,希望籍此能夠追回無法獲得清償的款項。本文立足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分析在網貸平臺涉及案件經刑事立案後,投資者追回借款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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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後民”的審判原則切斷了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權的途徑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實踐中,在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時,人民法院往往會以“先刑後民”的審批原則,裁定駁回起訴。“先刑後民”是指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實時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針對涉及一般經濟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1日頒佈了《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如下: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關於涉及網貸平臺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3月25日共同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七點規定如下: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前述兩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於平臺“爆雷”之後,一旦進入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程序,那麼投資者想要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救濟,必須等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後。而非法集資案件所涉及的刑事訴訟程序十分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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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週期內,投資者無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偵查階段的逮捕前拘留時間最長可達37天,在逮捕後3個內月偵查完畢;偵查完畢後,案件移交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進行2次補充偵查的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通常可以延長至6個半月;在前述階段順利的情況,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在不到11個月的時間內就可以移交法院進行審判了,當然這是不包含一些涉及上級法檢機關同意延期的複雜案件的,在案件不涉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長的情況下,案件將在6月內審結。

綜上,一起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在案情並不十分複雜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年半至兩年的時間內至一審理完畢。但如果案情重大複雜,影響範圍廣,涉及金額大,經過多級法檢機關批准在各個階段延期,那麼一起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結案時間延長到3年也是有可能的。像影響比較大的“快鹿集團案件”從2016年9月被上海市長寧區公安局立案偵查至今,歷時2年還未正式開庭審理。

此外,由於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如果涉及上訴的,還會延伸至二審,乃至審判監督等程序,整個刑事處置流程會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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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刑事審結後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償借款,實際上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時間窗口

在涉及網貸平臺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投資者的資金會存在多種不同的去向。比較常見的一種是,在同一個網貸平臺上可能同時存在真的標的和假的標的是一種。

從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看,判斷真標、假標的依據是出借資金是否進入借款人名下的賬戶,只要資金確實進入借款人名下的賬戶,就應當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不是假標。從2016年監管機關推行的銀行存管制度,也是為了確保平臺不碰出借人的資金,保障資金進入借款人的賬戶。

假標部分涉及的款項,如果涉及是自融類案件的,投資者只能時刑事案件的結果和實際剩餘的涉案資金,按照自己被認定的比例進行退回,但如果平臺實際上沒有錢或者僅剩部分這部分款項實際上會存在重大損失。

對於平臺通過銀行存管或第三方支付通道,將出借人的資金出借給借款人,且該等資金流入借款人賬戶的資產,屬應當屬於真實標的,平臺與出借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但是,一旦平臺被拖入刑事立案,因為前期刑事程序時間過長,借款人此時的存續情況會發生變化。借款人如果是企業,可能會存在企業註銷、停止經營無法聯繫等情況,借款人是自然人可能會出現自然人失聯的情況,此外還存在借款人惡意轉移資產,逃費債務的情況。

即使前述情況不存在,投資者依然能尋找到借款人,但是由於此時網貸平臺可能僅在法律上存續,並沒有實際的工作人員,投資者無法通過平臺的配合取得民事訴訟程序所需的如轉賬憑證、具體合同資料等證據材料。在缺乏前述材料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想要獲得勝訴,此中概率可以說是十分渺茫。而且一旦結合借款人失聯或者借款人拒絕配合,法官無法查清案件事實,那麼想要獲得勝訴就更加困難了。

結合前文,概而論之,在當下網貸平臺“雷潮”不斷的情況下,涉及網絡借貸中介平臺的非法集資類案件,在進入刑事立案後,投資者再想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回款項獲得賠償將會是一條緩慢且通向結果充滿未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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