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 嚴重者應追究其刑責

觀察家

近日,上市公司中南文化成為熱點,不是因為其投資了《我不是藥神》,而是在其董事長控制下,開具虛假承兌匯票、未履行審批進行擔保、未履行審批向指定方轉賬形成資金佔用,涉及的總金額達19億元。

事實上,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已然成為A股市場的痼疾,久治不愈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從“華澤鈷鎳案”到保千里、樂視網、中南文化,再到*ST匹凸和ST慧球等公司鬧劇來看,一些資本玩家、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當成圈錢的工具,作為其免費提款機。被掏空的上市公司成為A股市場的殭屍和空殼,極大地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利益。

通過案例觀察,可以發現高管和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往往雷同,無外乎,直接佔用上市資金,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通過鉅額對外投資、預付款等轉移資金,違規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使上市公司背上鉅額債務等等。

隨著樂視網、保千里、ST慧球、*ST華澤等典型案例曝光,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惡意掏空的問題受到更廣泛地關注。今年3月,證監會通報2018年稽查執法重點領域和工作部署,便多次提及惡意掏空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對惡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嚴密監控和嚴厲處罰。

對掏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者的處罰手段,以往基本就是罰款、市場禁入等行政手段。最近可以看到,掏空上市公司情節惡劣者開始適用刑法中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月中旬,*ST康達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司三名高管因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採取刑事拘留。此前,早在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一案。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實際上就是刑法專門針對掏空上市公司行為修正的條款。

為懲治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即在刑法第169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69條之一,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規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一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涵蓋範圍非常廣,震懾力也很強。遺憾的是,在此前10多年的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很少被使用到。對此,法律專家呼籲,這一法規應該儘快激活。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為7年有期徒刑,嚴懲證券市場造假已成為國際立法趨勢。美國2002年通過的“薩奧法案”,最大的亮點就是對證券犯罪做出一系列嚴懲規定,將進行財物欺詐的公司主管最高刑由5年監禁刑提高到20年。

同時,要讓大股東將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違法所得的資金“吐出來”。將這些資金用來賠償中小投資者損失,不讓散戶為實控人違法違規行為“買單”。

□朱邦凌(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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