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政府發布疫苗規定!接種門診,有些事情是不允許的!

日前,市政府網站發佈《大連市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強化預防接種門診規範化建設,確保疫苗質量和接種安全,推動預防接種工作進一步規範化、精準化開展。

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

《規定》表明,疫苗分為兩類。

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遼寧省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而《規定》適用於全市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銜接,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與信息,共同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協同應對重大突發事件。

關於疫苗流通問題,《規定》明確,第一類疫苗通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冷鏈運轉系統逐級供應,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

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類疫苗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彙總本轄區預防接種單位需求計劃表,通過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臺進行採購。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生產企業採購後,按需求計劃供應本轄區接種單位。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接種單位存儲和運輸疫苗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要求。

疫苗生產企業應當直接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配送第二類疫苗,或者委託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

接受委託配送第二類疫苗的企業不得委託配送。

疫苗生產企業、接受委託配送疫苗的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應當始終處於規定的溫度環境,不得脫離冷鏈,並定時監測、記錄溫度。

疫苗運輸不得與非藥品同車混合運輸,與其他藥品同車混合運輸的,應當在運輸車內分區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汙染,確保不因同車混合運輸影響疫苗質量。

採用航空方式運輸疫苗的,運輸過程必須採用符合疫苗溫度控制要求的冷藏措施,全程記錄運輸溫度數據,並在配送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前完成航空運輸溫度數據的上傳。

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

《規定》要求,縣級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定符合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

縣級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結合轄區的人口密度、服務人群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明確其責任區域。

預防接種門診按照不同的硬件設施和服務水平將預防接種門診分為合格、規範和示範(A、AA、AAA)3級。

城鎮每個街道至少應當設立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

在農村地區實行以鄉鎮為單位集中接種模式,農村每個鄉鎮至少應當設置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不超過10公里。

服務半徑超過以上標準的地區,應當根據情況增設預防接種門診。

服務0-6歲兒童數超過3000人的街道(鄉鎮)應建規範預防接種門診。

服務0-6歲兒童數超過5000人的街道(鄉鎮)應建示範預防接種門診。

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通過鄉鎮衛生院流動服務的方式,提高預防接種的可及性。

各地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依法推進接種單位規範化、數字化建設,規範接種單位設置、人員資質、預防接種設施條件,足量配置預防接種工作人員,改善預防接種門診服務環境,應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預防接種管理效率。

《規定》還提出,預防接種門診要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規定規範開展預防接種工作,確保預防接種安全。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預防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開展本地區預防接種工作人員培訓。

兒童入托和入學時,托幼機構和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為托幼機構和學校開展接種證查驗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出具“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供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

托幼機構和學校應根據兒童預防接種證和“兒童預防接種情況審核報告”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對於需補種疫苗的兒童,督促其監護人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並對補種後的兒童再次進行接種證查驗,確保應補種的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兒童免疫程序及說明》規定,完成全部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補種(疫苗禁忌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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