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13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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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農民在徵地過程中的13項權利

●徵地的概念

所謂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

由於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具體表現為: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荒山使用權,林地、養殖用地以及鄉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權等,徵地活動與農民權益息息相關。那麼,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在徵地過程中,農民享有哪些權利?

○1、預徵知情權

所謂預徵知情權,是指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該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如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可以提起“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

○2、調查結果確認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其中對土地地類的確認尤為重要。如我國的耕地就劃分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參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GB/T 21010-2007》)。地不同,補償標準不同。

如果徵地機關在未公佈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徵地行為,被徵地農民可提起“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申請預徵聽證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該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被徵地農民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就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認定和補償等內容進行聽證。

○4、參與報批權

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徵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報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縣級國土部門負責組卷,報有權準備的政府進行徵地報批。此過程中,被徵地農民就間接的參與其中。如果審批機關在審批過程中,沒有盡職,忽略了相關材料,那麼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5、批覆結果知情權

在徵地報批文件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後,土地徵收批覆下達後10日內,行政機關應將批覆結果公告公告給被徵地農民。公告實施主體是市、縣級政府;公告期限為不少於90天;公告地點為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徵收鄉鎮集體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

公告內容:徵地批准機關;徵地批准文件文號;批准的時間;批准的用途;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被徵土地的位置;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面積;對被徵土地農民的安置途徑;徵地的補償標準;被徵地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徵地批覆下達標誌著徵地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如果對公告內容有異議,應該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依據是《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6、土地補償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體現在徵地前的知情權(前面已講)和徵地後的知情權。

徵地後的知情權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批准徵地之後的“兩公告”即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公告。

○7、調查結果核準權

被徵地農民在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核准調查結果就是核准市、縣級政府徵收土地公告實施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農戶簽字確認的一致。這是為了有些地方政府通過“少批多佔”“批甲佔乙”“擅自改變被徵土地用途”“變更補償標準”等。

○8、補償方案聽證權

依據《土地管理法》48條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在徵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徵地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民仍享有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的權利。

申請舉行補償方案聽證的,應該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體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

○9、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46條的規定,國家進行徵收土地時,在審批機關批准後,市、縣級政府應當將批准的徵地事宜進行公告;被徵地農民需要再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徵地土地公告辦法》進一步明確,徵收土地方案應在批准文件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由徵收土地的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14條,“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10、對補償標準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被徵地農民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或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1、拒絕履行政令權

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時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2、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覆2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3、違法舉報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佔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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