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業主請注意!空置房屋物業費最高收60%

來源:2018-09-10-城市信報 A4版

近日,有網友關心“山東省新規‘不入住可減免物業費’,青島為啥還不行?!”記者從市物價局瞭解到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7號)已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山東省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政策,青島均按期進行了貫徹落實。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7號)第十七條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辦理空置的程序和具體減收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規定,但收取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其他物業交付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今年6月29日,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下發《關於明確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青價格〔2018〕20號),對青島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政策進行了完善,其中貫徹落實山東省辦法規定的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政策,進一步細化了辦理程序 、減收比例等內容。

青島空置物業收費減收的辦理程序規定為:房屋空置六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

青島空置物業收費減收比例規定為: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60%交納。這項政策只適用於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其中,前期物業服務是指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關於普通住宅的界定,今年7月21日以前,按照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下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青價格〔2012〕83號)執行,即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是指:1.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區域;2.公共租賃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3.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物業管理區域;4.配建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等。自今年7月21日起,按照《山東省物價局關於明確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綜發〔2018〕90號)關於“普通住宅,是指除獨棟、雙拼、聯排等各類高檔住宅之外的住宅”的規定,普通住宅依據省物價局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空置物業收費減免政策並非新生事物,青島早在2013年就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定。根據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青價格[2012]83號)的有關規定,2013年11月21日,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下發《關於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價格〔2013〕60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城市信報記者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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