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D II之下,「經紀商-IB-投資者」關係新格局

原創 2018-03-05 匯眾資訊FinanceWord

MiFID II正式實施已經有兩個多月,其諸多的規定條例,將重塑整個零售外匯行業格局,在此,我們從微觀角度切入,為大家系統全面的分析“經紀商-IB-投資者”三者關係新格局。

MiFID II之下,“經紀商-IB-投資者”關係新格局

MIFID II對IB規定

IB,介紹經紀商,其功能相當於經紀商的“僱傭軍”,幫助經紀商在市場上開發客戶。很多經紀商都是依靠IB來拓展業務。

在MIFID II中,對IB的規定被寫在 “綁定代理”(tied agents)相關條例之中,而IB和“綁定代理”(tied agents)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綁定代理”的法律定義是:一家公司,在完全無條件的責任下,只有一家MiFID投資公司代表其行事,向客戶提供投資及相關輔助服務,接收和發送訂單,託管金融工具及提供相關投資諮詢服務。

MiFID II中對與“綁定代理”有關的規則進行了一些細微的修改,其中包括明確“綁定代理”能夠持有的客戶資金,歐盟成員國需要在本國內製定一個綁定代理制度(之前是自主選項)。另外,一個“綁定代理”商只能代表一個MIFID認可的投資公司提供投資服務。

而關於IB的定義較為模糊。IB法律定義是:一家公司或個人,將其客戶指定的投資交易業務引入結算公司。當IB不涉及處理客戶訂單、不促成訂單交易時,IB不屬於MiFID的監管範疇;只有當IB涉及處理客戶訂單、涉及促成客戶交易時,如接受併發送客戶訂單至經紀商,IB才屬於MiFID的監管範疇。

因而,有些IB若處理客戶訂單,持有客戶資金,則會被視為是“綁定代理”,需要遵循相關規定。

MIFIDII對IB做出了諸多限制性規定:

1. 所有在歐盟區開發客戶的IB必須在MIFID或FCA註冊。

2.IB要想獲得IB佣金支付(獲取佣金)資格,IB必須向其為經紀商介紹的所有歐盟區客戶提供持續的服務。

3. IB獲得的各種佣金收入必須向客戶披露。

4. 若IB涉及處理客戶訂單或持有客戶資金,則被視為是“綁定代理”,那麼一個IB只能為一家(不得超過一家)MIFID認可的經紀商提供相關服務。

5. IB涉及處理客戶訂單或持有客戶資金時,除非IB可以向經紀商證明其具有交易和積極客戶管理的能力,否則這些代理將不能從任何客戶身上收取佣金,能拿到的只是一次性佣金或者三個月的分期付款。

以上的規定將對IB產生諸多影響:一、獲得MIFID或FCA註冊將花費至少2萬美元的法律費用;二,註冊以後,IB需向遵守監管審計要求,遵守相關規定,並要證明其在為客戶提供持續的服務,“持續的服務”是很多IB的軟肋;三,IB需向其開發的客戶披露各種佣金收入,一些IB的“不合理收入”會曝光出來;四,有些IB(被視為綁定代理)不再能同時與多家經紀商合作,只能與一家合作;五,IB的收入來源受到限制。

MiFID II下“經紀商-IB-投資者”關係新格局

MiFID II之下,無論是IB,還是經紀商,其業務都會受到影響,因而,這會影響並改 “經紀商-IB-投資者”三者的關係格局。

MiFID II之下,“經紀商-IB-投資者”關係新格局

對IB而言:由於IB將會受到監管,並且必須滿足經紀商的合規性要求,所以一些業務違規的IB會在監管壓力之下逐漸被淘汰;另外,存活下來的IB在開發客戶的過程中,將會更加慎重,更加優化面向客戶的服務,以提高收入能力。另外,存活下來的優質IB將在與經紀商合作談判中,有更大的話語權。

對經紀商而言:IB被納入監管,IB業務開展更加規範,可以降低經紀商的運營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經紀商因IB的變化也會調整其相應的運營策略,經紀商在選擇合作的IB時,會更傾向於選擇在在ESMA或FCA註冊的IB,同時會清理掉一些無價值或業務違規的IB,畢竟在監管機構下建立起來的信任合作關係更加可靠。經紀商當然希望構建起龐大且忠誠的IB網絡,但這就需要調整與IB的合作協議,優化對IB的激勵體系。

對投資者而言,MiFID II對經紀商和IB的業務要求都更高的,如IB註冊、佣金透明化,經紀商被要求最佳執行、交易報告透明化等,這些措施都利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