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古典自由主義者嗎?看看這5個學派有沒有適合你進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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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古典自由主義者嗎?看看這5個學派有沒有適合你進入的?

所有的古典自由主義者都認為自由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但他們對以下三個問題的回答是不同的:

第一,如何判定政府該扮演什麼角色?我們依據什麼樣的哲學或方法論做判斷?第二,為何要限制政府?(極權主義者無需回答)是因為政府行為產生的後果,還是因為人們擁有政府不該干涉自然權利?第三,政府的合法角色是什麼?什麼是政府該做和不該做的?

一、米爾頓·弗裡德曼和芝加哥學派

此學派用實證方法來回答這些問題,他們假設,X會導致Y,例如提高最低工資會導致低級技工更難就業,這可用經驗證據來證實。那麼為何要限制政府?因為他們認為市場有時會失靈。可是,政府也會失靈,而且經常失靈。他們會說,如果比較兩者,通常是政府失靈要比市場失靈嚴重得多。

決策者的意圖和實際後果之間會有差距。有時候,政策會導致與其目的相反的結果。比如,房租管制的初衷是想為窮人創造更多機會,讓他們能夠住得起房子。可是,壓低房租事實上導致房源減少,結果,窮人租房更難了。還有其他許多政策,達到了正面的、預期目的,但忽略了負面的、非預期後果。比如,提高最低工資,一部分人從中受益,獲得較高收入,但這項政策同時造成更多人無法找到工作。這裡就需要掂量一下了。芝加哥學派認為,與正面預期後果的收益相比,負面非預期後果造成的損失更大。這是個實證問題,需要證據支持。然而,意圖與後果之間為何會有鴻溝?因為決策者在解釋人們的行為時,沒有考慮到自利的重要性,他們忽視了人的本性。

那麼,對芝加哥學派來說,政府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呢?米爾頓·弗裡德曼認為政府的責任體現在四個主要方面:

首先,保護人們不受內外敵人的侵害。人們需要軍隊抵禦外敵,需要警察打擊犯罪,保護大家的生命財產。

其次,政府應提供司法服務,解決糾紛,化解衝突。人是社會動物,時刻與他人打交道,必有衝突發生。人們會發生分歧,解決衝突的可行辦法之一是,把對方揍一頓。不過,我們都不想生活在一個時時刻刻分歧不斷的社會,我們試圖和對方爭鬥,因此,我們希望有一些和衝突雙方均無關的、中立的仲裁者幫助判決、調停,而為人們提供司法服務是政府的職責。

第三,有少數物品,是市場通過自願交易也無法令人滿意地提供的,分兩種類型,一種是經濟學家所說的公共品——和必要的公益不是一回事,公共品有特殊含義。它有兩個特點,一是你無法阻止人們從中受益,二是具有非排他性,就是說,我多用一些,並不意味著你的會少一些。公共品的一個經典例子是:國防。一個英國人,不是美國公民,但住在美國,假如他不想為國防交稅,那麼由於他身處美國,不管他願不願享受國防服務,都會得到它,無法拒絕。而非排他性在於,對他的保護並未減少對別人的保護。這就是公共品的一個經典例子,不想付出但仍會受益,又絲毫未影響到別人。因此,如果人們做事都出於自願,那麼就不會有人來提供公共品,所以這些東西必須由政府提供。另一個是負外部性,即人們互動的後果可能由不相干的第三方來承擔。汙染是個經典的例子。甲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汙染,影響了鄰居,因此芝加哥學派認為,需要一些方法來控制這種負外部性。弗裡德曼甚至認為,貧窮也造成了負外部性,因為誰都不想生活在滿大街都是乞討和飢餓的窮人的社會里,要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就要建立某種形式的社會安全網。

第四,政府要保護那些沒有行為能力即無法照顧自己的人,比如小孩子,他們還沒有能力為自己做選擇。通常父母可以幫助他們做決定,但必須警惕,並非所有的大人都會正確地對待孩子。還有一些由於精神或智力缺陷而無行為能力的人,政府要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

弗裡德曼分析得很清楚,政府應該在以上四個方面有所作為。這雖然重要,但政府行事還是有限制條件。根據“社會市場方法”,弗裡德曼認為,政府固然有責,但應儘量利用市場機制實現目標。比如,政府有責任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受教育,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開辦學校。政府可以發放憑證,給出某種擇校形式,私立學校,而家長們可以選擇他們想去的學校。所以,政府要承擔社會責任,但沒必要直接提供。

二、公共選擇學派

來看看以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對於如何確定政府作用的問題,他們走的是尋求社會契約的路子。如果一群理性的人必須決定他們如何作為,他們會如何建立政府的形式?什麼會是他們普遍同意的東西?美國憲法就是一個類似社會契約的例子。國父們首先假設,如果沒有國家、沒有政府會怎樣?他們採納了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的思想,認為那會是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

霍布斯說,沒有政府的生存狀態是“骯髒、粗野和短暫的”。生活在這樣的社會註定不會快樂,所以如果沒有政府,人們就能做三件事:生產,偷盜,或費時費力保護自己的東西。假如人們聯合起來,建立一個能保護自己勞動產品的機構,將符合每個人的利益。人們不再擔心自己的東西被偷,不再為保護自己的財產費心,大家可以把更多的精力用於生產,會變得更加富裕。人們可以將一部分財富給政府,以防止偷盜發生;人們不需要花費資源保護自己,在這個社會里,每個人的境況都會更好。因此,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當理性的人思考何種政府為其所欲時,會同意建立一個職責在於保護人們生命財產的政府。

為何要限制政府?經濟學假設,人的行為靠自身利益驅動,用經濟學家的話說,叫“效用最大化”。公共選擇學派認為,人們在政治領域的行為方式和在經濟領域完全相同。在經濟領域中,可通過考察人們的收入和財富識別其自身利益。但在政治領域就不同了,比如,一名政客的自身利益就是贏得選舉然後連任公職,他會向特定群體許諾給他們好處,從而贏得選票。想要安全和保護嗎?想減少你的助學貸款嗎?想要你的農場得到資助嗎?那就投我一票吧。因此,向特定群體許諾好處,符合政客的自身利益。

官僚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官僚來說,政府越大對他們越有利——這意味著更多的收入、更大的權力和更寬敞的辦公室——政府越小,利益越少。而對利益群體來說,尋求政府為自己謀利再正常不過了,這些利益群體被稱為“尋租者”,他們為了自身利益要阻止競爭者進入市場。為討好這些人,政府會設立規章條例,樹立貿易壁壘,實行保護主義政策。所以,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大多數政治參與者都從不斷膨脹的政府身上攫取了既得利益,這遠遠超出了人們訂立的社會契約。因此必須限制政府,防止它扮演不該扮演的角色。

政府扮演的角色應為何?答案是公益國家。這樣的國家承擔兩種責任:保護責任——保護個人權利,尤其是財產;生產責任——提供公共物品,以應對各種外部性(前文討論過)。注意,公共選擇學派強調,這裡的責任並不包括建立任何形式的福利國家——因為這超出了社會契約。

那麼,政府為何會超出人們在社會契約下達成的合理共識?聯邦政府做了很多超出憲法列舉並限制的權力範圍的事,為什麼?公共選擇學派用“集中的利益”和“分攤的成本”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政策帶來的益處集中在相對少數人的手裡,而成本卻攤在更多人的頭上。以農業政策為例,農業補貼和農產品關稅造成糧食進口困難。在美國,只有約3%的人口從事農業生產。當涉及到農業政策的決策時,這3%的人是非常在意的,而此事將決定3%人口的選票去向,以及他們將資助哪位候選人。不支持農業補貼和關稅的政客,就得不到3%人口的支持。剩下的97%的人呢?他們要支付更多的稅收來為農業補貼買單,還要承受更高的糧食價格。在一個民主國家,一項政策只對3%的人口有利卻對其餘的人不利,按理說不會通過,事實卻恰恰相反。為何?因為那3%的人在乎此事,他們在這個問題上團結一致,積極作為,奮力爭取。而其餘97%的人甚至都不會考慮這件事,就算想到了,攤在每人頭上的成本一星期也就兩塊錢,所以大家不會那麼積極,於是3%的人決定了這項政策的實施。根據公共選擇理論,大多數的政府法規和項目就是這麼回事——少數人決定並施行了有利於自己的政策,而為此買單的廣大消費者和納稅人卻對決策幾乎沒有影響。

三、奧地利學派

來看看以路德維希·馮·米塞斯和弗雷德里希·哈耶克為代表的奧地利學派。米塞斯和哈耶克在思想上的顯著差異首先在於方法論。如何確定政府的角色?哈耶克傾向於強調知識的侷限性,他認為人類理性和理解力是有限的,因此他更願意尊重傳統,尊重經時間長河演進而來的法則。哈耶克對“自發秩序”的問題更感興趣:在沒有中央規劃和指令的情況下,人們是如何展開合作的;在習慣法中,傳統法律是如何歷經歲月發展而來的。哈耶克認為社會中形成的很多秩序是行為的結果而非設計的結果。語言是一個例子。沒有任何團體或機構製造或設計了語言,語言是隨著時間推移自發演化而來的,其規則為人們普遍接受,並在生活中得以運用。

米塞斯則有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方法。他採取的是“先驗演繹推理”。他認為我們能夠確認某些真理,即公理。人們通過經驗和運用理性就能發現它們。和芝加哥學派不同,米塞斯認為經濟更像數學而非物理學。有哪些公理呢?首先,人的行為是有目的的,即要達到某種目標。人的行為既非隨意,也非事先決定。這些目標是可以確認的。其次,個體是惟一的行動者,術語叫做“方法論個人主義”。在很多政治辯論中,人們常會說諸如“這事是法國乾的”這樣的話。當然這並不是指所有的法國人都做了,事實上只是一小撮法國政府高層官員決定“反對美國外交政策”而已。行為只能落實到個體,不能落實到廣泛模糊的群體。比如,應該說“一些”穆斯林進行了恐怖活動,而不能說“穆斯林進行了恐怖活動”。要了解人們特定的選擇,就應設法確認實際做出決定、付諸行動的個體,而非大而化之,泛泛概括。第三個公理可以概括為“見仁見智”,所謂“主觀價值論”,即事物的價值是人之賦予,而非客觀存在。彼之蜜糖,吾之砒霜。因此米塞斯認為,只要運用理性,就能確認公理。

米塞斯和哈耶克認為必須限制政府的理由是:政策制定者缺乏足夠的知識,他們無法瞭解人們行為的目的。每個人都有各種不同的目標且無法預知。其次,政府無法制定實現這些目標的最佳手段,根本無法提前規劃,否則只會適得其反。政府是否有能力確認人們的目標並圓滿完成這些目標?米塞斯和哈耶克對此十分懷疑。蘇聯的失敗就是證據。政府行為的後果往往都很糟糕。

對於國家該扮演什麼角色,哈耶克和米塞斯又產生了分歧。

哈耶克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應以律法為準則,即特定的、適用於任何政府行為或法例的一般原則。在美國,最高法院常常審查由國會/總統簽署或由國會通過的法律。有時,最高法院會判定某些法律違憲。國會常常會通過適用於所有人的法律——除了他們自己。一個經典的例子是美國殘疾人法案。國會通過的法案要求,所有建築物的設計都要能夠方便殘疾人活動。隨後的辯論中,大家意識到,要達到那個標準,國會要花很多錢,成本太高。於是他們把自己從該法案中排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打破,國會為自己製造了特權。專項撥款,即政府以某種方式專門為某些企業撥款,也是違背了律法。另外,法律應是前瞻性的,不應懲罰過去犯的錯。如果一些做法從前是合法的,頒佈法律後,這些做法被定義為非法,也不能回頭追究。因此,對於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哈耶克的結論和芝加哥學派的弗裡德曼有些類似,雖然他們採用了不同的方法論。

哈耶克認為,在沒有違背律法的前提下,某種形式的有限福利國家是合理的。而米塞斯則認為,根據公理,只能得出最小國家的結論,即政府的責任僅限於保障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除此之外,都是僭越。在米塞斯這裡,只有最小國家,沒有福利國家。

奧派的兩位代表人物雖然採取了不同的方法論,結論也有分歧,但在多數問題上都達成了一致。

四、自然權利學派

接下來是安·蘭德、羅伯特·諾齊克和自然權利派。安·蘭德以小說家著稱,小說是她哲學思想的載體。哈佛大學哲學家羅伯特·諾齊克則是著名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的作者。兩人走的是“自然權利”的路子。他們認為自然權利是政治問題的核心。美國強大的自然權利傳統可追溯到建國年代。自然權利派深受約翰·洛克的影響,洛克認為自然權利來自上帝。《獨立宣言》有類似的表達。

安·蘭德有一套被稱為“客觀主義”的哲學思想。她認為存在客觀的現實和客觀的道德,人們運用理性就能發現它們。存活是人的本性,人得有一定的自然權利才能存活,因此自然權利是必要的。自然權利源自人類本性——這是一種目的論的解釋,即,自然權利是為了人類的目標或目的而存在。

諾齊克則認為,追求合理的自我利益不會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諾齊克的解釋不依賴於特定的人性觀,他採用的是道義論。自然權利劃定了人們行為的界限(如,不得殺人),明確了道德準則(應保護人們的權利,如,免於被殺)。

如上,安·蘭德和諾齊克採用了不同的方法論來解釋自然權利。兩人都同意,政府的問題是侵犯了人們的自然權利。通過強制達到目的是不道德的。

資本主義是惟一合乎道德的經濟體制,因為它基於自願交換而非強制。政府的問題是,它做的很多事都是在破壞人們的自然權利。那麼政府有什麼用?最小政府的惟一目的就是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蘭德描述了這樣的情形:在最小國家裡,武力被嚴格控制。諾齊克認為,最小國家的作用就是抑制暴力、偷盜、詐騙,以保證契約的執行,超出這個範圍就侵犯了人們的權利,是不合法的。諾齊克談到成年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只要參與的人是自願的,就可以做想做的事,因為最小國家的作用是保護,而非干涉。國家用軍隊保衛人民,用警察抵制犯罪,用法庭調解衝突,僅此而已。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政府(如福利國家)都是不正當的。

五、無政府資本主義學派

最後是穆瑞·羅斯巴德、大衛·弗裡德曼(米爾頓·弗裡德曼之子)和無政府資本主義。當人們聽到“無政府主義”,首先會認為這是左派的思想,在某種意義上是“集體主義”思想。但此學派是古典自由主義的一支,其無政府主義是基於資本主義理念的。

羅斯巴德的出發點也是自然權利。從這方面看,他和蘭德、諾齊克一樣。但羅斯巴德又深受米塞斯的影響,並發展了米塞斯的“非強制性公理”。除自衛外,使用武力是不正當的;如果遭到他人的暴力,可用暴力進行自我防衛,除此之外,暴力均非正當。這是判定政府作用的原則。

大衛·弗裡德曼則從不同角度出發,他遵循的方法論和他父親差不多:芝加哥學派的實證分析。他的方法是,把一件事交給市場和交給政府,比較看哪個更有效率。

為何要限制政府?兩人在這個問題上走得比較遠,他們認為,根本不該有政府/國家。

於是問題來了,國家是什麼?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的經典定義是:在特定領土上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機構。因此,在政府治理的社會範圍內,除了政府自己,無人被允許使用武力。

羅斯巴德提出批評,他認為政府侵犯了人們的權利。政府通過強制手段獲得其所欲之物。如果人們不按照政府意圖行事,會被送進監獄。比如,羅斯巴德認為,稅收就是搶劫。如果一個人把你收入的25%或40%拿走,不給的話就把你關起來,那麼這個人就是強盜、罪犯。把這個人換成國家,有什麼不同嗎?國家做了同樣的事,因此它也是侵犯我們權利的強盜和罪犯。

從效率角度看問題的大衛·弗裡德曼則認為,政府必然低效。他通過實證方法衡量政府和市場的效率,結論是,市場永遠比政府高效。(其父米爾頓·弗裡德曼則沒這麼肯定)甚至大多數人認為只有政府才能做的事(如國防和修建公路),市場都能更有效地提供。這在他的名著《自由的機制》裡有詳細論述。

因此,兩人得出結論:最好的社會是無政府的社會。政府在哪方面都不合格——既不道德又無效率。另外別忘了,受僱於私人保安部門的員工多於警察機構的僱員。多數人受私營機構而非警署的保護——人們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還有個被忽略的事實是,企業之間的很多糾紛是由私人仲裁法庭解決的,因為國家的法院辦事太慢,效率太低,十分不可靠;很多企業寧願選擇私人仲裁機構。

退一步說,就算是最小政府,也不會一直維持現狀。最小政府是不穩定的,它要麼朝不斷膨脹、壯大的方向發展,要麼消失成無政府社會。

六、你的看法呢?

除了以上,你是否還贊同非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呢?一些保守派認為,促進社會的美德也是國家的責任。一些左派觀點認為,國家的責任在於推動平等。社會主義者認為,政府有必要從各個方面控制經濟活動。而極權主義、法西斯主義或共剷主義者則認為政府應該控制每個人生活的全部。

那麼,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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