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擬對社會組織建公租房出新規 嚴禁藉機搞福利房

濟南擬對社會組織建公租房出新規 嚴禁藉機搞福利房

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瞭解到,為支持規範全市各類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我市擬出臺新的社會組織建設公租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禁止借公租房名義搞福利分房、集資建房或者開發商品房。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意見建議的,可在9月10日前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提出。

放權:區裡審批市裡備案

與2011年5月出臺的《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暫行規定》(濟政辦發[2011]15號)相比,擬出臺的管理辦法一個顯著的變化是放權:將原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的項目相關審批權下放到各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行區裡審批市裡備案。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提出,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社會組織(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等)建設公租房的具體實施部門。具體審批程序由此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並由其審核出具初審意見,再由相關部門會審的程序,變成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由後者經勘察、審核後出具預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建成後的審查,也由此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變成向區有關部門申請,並由後者查驗相關材料、現場勘察後,出具審查確認意見,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嚴管:跟蹤監管防止走樣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社會組織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必須堅持“規範運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

在允許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確定建設規模,並享受相關政策優惠的同時,政策明確要求社會組織建設公租房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行,土地原證載用途不變,原權屬主體不變,不得轉讓、分割、抵押;建設資金嚴禁借集資、借款、預交租金等名義變相向職工籌集;嚴禁以建設公租房名義,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公租房建成後,應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如有剩餘房源,須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統一向全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

對未按審批要求建設或超標準建設,借公租房名義變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銷售,出租對象不符合規定要求等情形,將不予審批、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同時,建設單位擅自轉變公租房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以公租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集資建房、拒絕執行相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為防止社會組織建設公租房出現走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規劃、國土、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對開工項目進行跟蹤監管,並填寫“項目跟蹤記錄表”。

提醒:申請審批程序這樣辦

按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社會組織建設公租房審批程序如下。

一、項目預審:

建設單位持相關材料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後者經勘察、審核後出具《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預審意見》,並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所需資料:申請報告、單位職代會通過的公租房建設意見書、土地使用證、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手續辦理:對經核准的公租房項目,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為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核准意見》及相關資料,為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手續。

三、完工審查: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審查,後者查驗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房屋面積測量報告、項目跟蹤記錄表後,對項目現場進行勘察,為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審查確認意見》,並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四、登記辦證: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審查確認意見》及相關資料,為符合條件的項目辦理新建項目初始登記手續(不辦理分戶產權)。

注意:這些規定也很重要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或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符合我市公租房准入標準的職工家庭、引進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單身職工可承租集體宿舍或公寓,集體宿舍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公租房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公用設施配套應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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