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以後,「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婚姻本該是一份神聖莊重的承諾,但如今很多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惜在婚姻關係上弄虛作假。

為了獲得優惠房貸利率,有人花80元錢辦一張假離婚證;為了在拆遷中獲得更高的補償,有人和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閃電結婚。

現在,這些“套路”將受到31個國家部門的聯合整治!

從今以後,“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近日,包括人民銀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發改委在內的31個國家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提出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這也意味著,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證件證明,或者帶著偽造證件辦理結婚、離婚,將會在應聘國家公職人員,出任金融機構高管以及申請貸款、補貼等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從今以後,“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01

“假離婚”存在法律風險

通過“假離婚”“假結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據現代快報報道,2013年,江蘇省高院民一庭發佈關於“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對於發現假離婚、簽訂陰陽合同、借名買房、違規購買保障房等規避政策的行為,準確認定真實的交易關係,依法裁判。

對於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後因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

02

“假離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靠弄虛作假結婚的案例並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離婚證,以逃避貸款、買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於市場傳言上海市將於當年9月出臺更嚴厲的樓市調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離婚”的熱潮,甚至出現夫妻有說有笑地辦理離婚的奇觀。8月29日,上海徐彙區民政局離婚登記處不得不臨時封閉,之後採取了“限號”辦理的臨時手段。

確實,上述新政策並沒有針對這類“假離婚”的限制措施,但這並不代表“假離婚”就可以為所欲為。隨著為買房辦理“假離婚”的現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應出臺措施,進行監管。

去年北京“317樓市調控新政”發佈後,一些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辦法也出現了。對此,有關部門出臺“認房又認貸”政策,堵住了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途徑。

一週之後的3月24日,央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從今以後,“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通知》要求,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即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出臺的房產搖號新政當中要求:離婚未滿三年的,不列入剛需優先搖號序列。

堵住“假離婚”的口子,還有一些“技術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銀行甚至將側面對離婚家庭進行諸如水、電、煤、電話、寬帶等出賬信息的調查。該行人士表示:

“事實離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賬單情況有可能會發生異動,賬單戶主也有可能換人。”

此外銀行還可能會從申請人住所的小區物業、居委、鄰居那裡進行側面求證,判斷“離婚”的夫婦是否還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延伸閱讀

離婚中房產如何分割?看看高院的權威意見吧!!

導讀:

近年來,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糾紛案件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妥善處理好此類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經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就相關疑難問題三級法院達成基本共識或主流意見,形成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其中第五部分關於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權威解讀。

參考意見之 房產分割

01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關聯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02

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關聯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03

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一套住房處理】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夫妻雙方工齡折扣、是否影響另一方福利分房資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 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予以公平分割。

【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

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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