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閒置,物業費和供暖費還需要繳納,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

房屋閒置,物業費和供暖費還需要繳納,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

物業費

一、根據有關法律解釋中的規定,物業服務公司企業已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的規定提供了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是無需要接受相關的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那麼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作為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

二、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後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

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四、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佔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後

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業主如果不居住房屋的話,應該提前跟物業公司妥善協商物業費的標準問題。另外,每一個地區的物業管理規定是不一樣的,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於無人入住的房子給予物業費上的折扣,例如按50%或70%繳納。同時也為了避免一些炒房的業主長期將房屋閒置,有的地方也規定了一年之後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來繳納。

房屋閒置,物業費和供暖費還需要繳納,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

供暖費

根據《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規定“長期空關房屋,其所有人也須按標準交納取暖費”,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長期集體供暖狀況所作的規定,雖然現在不少新的住宅採取了一戶一閘的供暖方式,但是共有部分的供暖仍需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就說明了共有部分供暖是需要大家共同承擔的,不能以沒有居住為由不履行共有部分的供暖費,七十二條還規定“不得以放棄權利作為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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