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說」刷單數據不能作爲要求支付報酬的計算依據

「裁判者说」刷单数据不能作为要求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

「裁判者说」刷单数据不能作为要求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

案件提要

商品或服務推廣商依據後臺原始點擊數據要求商家支付推廣報酬,如經反作弊流程進行核查,有基本證據可以證實原始點擊數據存在刷單等異常行為的,商家有權按照篩查後的數據計付推廣報酬。

爭議焦點

案涉的推廣費金額,應按照樂點公司提供的推廣數據還是唯品會提供的經反作弊流程篩選後的數據進行核計。

基本案情

樂點公司與唯品會簽訂了《網絡推廣服務框架協議(通用版)》,約定由樂點公司為唯品會指定的“唯品會APP”或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唯品會向樂點公司支付推廣費。當月結算費用=當月每個有效激活計算單價×激活量(結合APP激活後新客轉化率標準大小決定是否需要再扣除一定比例)。雙方通過唯品會“VIP聯盟”共享推廣相關數據,包括新增用戶、新客數、新客訂單、合格新客數、老客數、老客訂單、合格老客數等數據。另外,雙方還約定,唯品會有權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提供反作弊監測服務,監測平臺負責收集和處理瀏覽器上報的監測數據。原始數據均應保留,作為數據檢查對應,或反作弊規則提煉的基礎。推廣過程中如出現了數據(點擊率、跳出率、轉化率、活躍率、付費率、回訪率、留存率等)遠遠異常於正常水平的情況,且甲方檢測系統或該第三方監測方認定存在作弊行為而乙方未能提供有效解釋說明的,甲方有權視情形認定其為無效數據,對該部分推廣不予支付。

裁判結果

一、二審均以經唯品會反作弊篩查後確認合格的新客數作為計算樂點公司可獲得的推廣費金額的依據。

二審生效判決認為:唯品會與樂點公司簽訂的協議依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本案爭議焦點為:樂點公司提供的推廣數據應如何計費。樂點公司主張其要求結算的數據符合協議4.2.1約定,為合格數據,而唯品會則稱該數據為原始數據。按照協議規定,原始數據應為反作弊規則提煉的基礎,推廣有效數據應以唯品會監測數據為準,樂點公司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所主張的結算數據為經監測後的有效數據。而依據協議約定,唯品會有權自行對數據進行反作弊監測,如推廣數據出現遠遠異常於正常水平的情況,唯品會有權將之視為無效數據,對該數據不作支付。唯品會在一審中提供了(2016)粵廣海珠第16711號公證書,根據公證書內容,唯品會對上述樂點公司所主張的結算數據進行提取然後反作弊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數據存在大量收貨地址虛假、電話空號、收貨人姓名虛假等問題。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會在網頁公告的異常刷單行為,亦符合協議規定的“推廣數據出現遠遠異常於正常水平的情況”,故對於唯品會主張該異常數據無效的理由,二審法院予以採納。至於,樂點公司主張協議4.2.2、4.3.3為格式條款無效。二審法院認為,該反作弊條款是為了保障雙方誠實履行合同,並沒有免除或限制單方的責任,雙方均應遵照協議約定履行,故對樂點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電子商務服務合同糾紛,類型新,對於當事人約定條款的效力、電子數據有效性的認定、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恰如其分的認定和裁決,對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也對司法實踐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小編:對當事人而言,參與電子商務交易還應警惕哪些法律風險?

張純金: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相較於傳統的商事交易,電子商務交易需要當事人具有更高的交易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面臨的法律風險,目前來看主要表現為:對其所參與的電子商務行業不熟悉、不瞭解,有關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發生糾紛後舉證較為困難或不善於舉證等。以本案涉及的糾紛為例,如果唯品會沒有就如何計算樂點公司有效的推廣數據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則在發生糾紛後,唯品會則有可能面臨很大的敗訴風險。當然,如果本案唯品會提交的反作弊監測數據出自第三方,則公信力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認可。

法官簡介

「裁判者说」刷单数据不能作为要求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

張純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法學碩士,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和調研指導工作。先後參與起草和單獨、合作撰寫了廣州中院《電子商務案件審判參考》、《酌減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裁判準則》(《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6月,總第713期)、《電子商務審判疑難問題研究》(2014年度全省法院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2015年度全省政法系統優秀調研論文二等獎)、《“互聯網+”語境下之商事審判疑難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7年第1期)等審判業務指導文件和調研文章二十餘篇。

「裁判者说」刷单数据不能作为要求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

法律信條: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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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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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梁展欣、林曄晗

文案:文靖之、曾潔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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