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惕你的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別讓它吃了誠意金!

在購房過程中,糾紛最多的莫過於有關定金可否退還及是否適用定金雙倍罰則了。而在定金爭議之前,也一定會涉及諸如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各類非定金類型的字樣。同樣的,對於這個帶“金”字的款項是否可退,也是爭議的高發區域,這些”金“到底能不能退?如果不能退那又是中介玩了什麼樣的把戲呢?今天圖釘君跟大家拔一拔,希望大家在遇到這些問題時能多個心眼,識出套路,以免造成損失!

謹惕你的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別讓它吃了誠意金!

各種“金”的作用

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及法律糾紛案例的增多,大家都已經知道,其實定金才是法律概念,其它的帶”金“字的都是日常經濟交易用語。非定金的款項,不具有定金的擔保功能,不作為合同或事項擔保履行的作用,當然也不具有定金沒收或雙倍罰則的法律效果。因此,一般來說非定金字樣的”金“字款項可退無疑!但是,實際上法律關係遠非那麼簡單,這些帶”金“字的款項是可以轉化為定金的!而這才是你必須留意的字眼!

轉化為定金的設置機制,已是目前房產中介普遍採用的套路了!而這也正是我們要預防房產中介開啟左手倒右手模式!以免讓你名字”誠意金“的收據變成實為”定金“的事實,如果這樣,那麼因你自己不滿意的原因不想購買涉案房時”誠意金“會被中介給吞併,而更為可氣的是,這種吞併是被中介截留了,款項並非像定金所說的那樣交付給了出賣人!

定金的轉化條件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名為誠意金的,可以在誠意金合同裡輕易的約定轉化為定金,當你持誠意金收據之時起訴要求全額退還時,就會遇到這些條款的阻礙,而讓你損失名為誠意金實為定金的款項。

謹惕你的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別讓它吃了誠意金!

事實上,房產中介套路多多,雖有時候你不排斥為將誠意金轉為定金,但當出賣人因各種原因不願出售房屋時,你的轉化為定金的誠意金能夠得到雙倍罰金的主張嗎?!

未必!!!!因為你根本無法證明轉化後的定金已經交付給了出賣人,而你仍然對出場人信息一無所知!假如中介拒不提供資料,想雙倍罰金,基本無任何勝算!而這就是事實!

謹防房產中介左右倒右手,偷取你的誠意金!

目前中介公司普遍的做法是雙面通吃,它既會與出賣人簽訂居間合同,也會同時與買受人簽定居間合同,且上述合同同時會授予中介收取定金等權利。即收出賣人的中介費(居間服務費,下同),也吃買受人的中介費。按這種交易模式,在整個過程中,中介完全可以掌握整個交易的勢態,中介想讓交易繼續就將繼續,不想讓交易繼續就有能能設置種種障礙,或”勾結“一方損害另一方利益,而無論是處於買方還是賣方都將極為被動。

那麼如果打破這種局面呢?謹防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

謹惕你的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別讓它吃了誠意金!

預防偷取有妙招!

為了穩妥起見,在與中介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多注意將誠意金轉化為定金的條款,並對其轉化設置生效的程序。這種程序相當重要!比如,不要簡單的將磋合價格達成一致即自動轉化為定金!因為價格只是交易中的一項或重要或參考的因素,還有更多的諸如房屋的結構、區位等需要考慮!即使將磋合價一致設置為轉化定金的條件,在無出賣方參與合同簽訂的情況下,你也要設置定金轉化的方式,即”磋合價一致時,願將誠意金轉化為定金,但轉化定金的應自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生效“,或將之約定為“轉化定金時,應由中介人邀請出賣人到場,並由出賣人單獨向買受人出具定金收據,買受人出具定金收據時,原中介出具給買受人的誠意金收據自動失效”。

防止房產中介左手倒右手,截留誠意金,你注意到其中的套路了嗎?希望本文能對你在購房中有所啟發並能實際運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