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評」讓理性司法體現在「說理之中」

眾所周知,法律是理與力的結合。早在古希臘時期,柏拉圖便曾強調,我們應當在家庭和國家兩方面都要服從自己心中那種永恆的素質,即理性的命令;而這種理性的命令便是法。在諸種法的實施方式中,作為一種判斷權的司法權雖不能完全排斥“力”的元素,但很明顯與法律作為理性的命令這一特點在精神氣質上更為接近、更為相通,其更重視以理服人,強調說理的力量。換言之,相較於其他公權力,司法權的運用對講道理的廣度和深度有著更為本質性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工作的推展,裁判文書的篇幅相較於以往的確有了大幅度的擴展,然而仔細觀察研讀,就會發現,篇幅的擴展主要得益於證據材料的羅列認定,而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分析、判決結論的理性闡明等實質性裁判理由方面依然有待進一步展開。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為了糾正當下的裁判文書普遍存在的“不願說理”“不會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可謂是推進司法判決理性化征途上的又一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縱觀全文,《指導意見》中存在著大量新穎的司法理念、科學的理論設計、周全的制度安排、務實的操作指南,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立基於豐富司法經驗之上的實踐智慧,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首先,《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於提升司法判斷的理性化水平,提高裁判文書的總體質量。《指導意見》對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從形式到內容提出了全方位、多層次的要求。在形式上,《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應當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等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同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調整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在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釋法說理時,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項序號;需要加註引號引用條文內容的,應當表述準確和完整”。在內容上,則要求裁判文書不僅要立場正確、內容合法、程序正當,而且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講究文理(語言規範,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可以說,《指導意見》對於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所提的要求不僅科學全面,而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其二,《指導意見》要求加強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在對法官的理性思辨和法律論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也構造了一套制度化的激勵機制。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在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固然有法官邏輯思維和論證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在筆者看來,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機制。此次,《指導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收集、整理和彙編轄區內法院具有指導意義的優秀裁判文書”,並且“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製作和釋法說理作為考核法官業務能力和審判質效的必備內容,確立為法官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法官業績檔案”;而且“應當將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作為裁判文書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常規性工作之中,推動建立第三方開展裁判文書質量評價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建立符合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律的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評查活動,評選發佈全國性的優秀裁判文書,通報批評瑕疵裁判文書,並作為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這些制度及其細化落實必將推動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業務上從單純的數量競爭邁向質量競爭,以更大的智慧和精力投身於創作高水平、高質量的裁判文書。當然,業務評價模式的改變實際上也要求對法官進行更大規模的邏輯、論證、辯論等方面的理性化訓練,使得該《指導意見》的要求能夠落到實處。這無疑對法學教育以及法官培訓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學教育模式也可能藉此促成從單純的知識傳輸型教育向著更為理性的以案例教學法為主導的理論論辯型教育跨躍,這對於既有法學教育模式來說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

第三,必須認識到,加強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更深層次的司法公開。廣義的司法公開包括了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等多個方面,然而其中最為核心的部分乃是裁判文書公開。近年來,伴隨著信息化技術的進步,以裁判文書統一上網作為突破口,我國在裁判文書的形式性公開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司法公開的進一步深入實際上依賴於裁判文書的實質性公開,也就是對於真實的判決理由在裁判文書中作公開呈現、集中闡述,接受社會的檢閱。此種對於實質性判決理由的公開呈現,一方面彰顯了法官對於相應裁判——包括結論和理由——在深思熟慮基礎上的坦然和自信,另一方面也為當事人、上級法院乃至整個法律職業群體通過理性論辯對該裁判的質疑、反思和批評性推進奠定了極為重要的基礎。就像《指導意見》所敏銳地指出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主要價值體現在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對有機會接觸到裁判文書的社會公眾,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都是法院以案釋法、開展普法教育的一個重要的途徑。作為頗可期待的一種附隨效果,我們有理由相信,藉由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工作,相應地帶動社會中整體公民的理性化,修正那種胡攪蠻纏、死纏爛打的訴求表達模式,從而鼓勵公民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理性地維護自身權利,秉持著智慧、勇敢、節制乃至正義的美德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在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發揮裁判定分止爭作用的同時,也能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功能,改變某些群眾長期以來形成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認知,將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引導到理性的軌道上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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