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職能的
歷史演進
“
檢本
察
史
話
”
![「两会进行时」话说检察之六|图解刑事执行监督职能](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在八十年的人民檢察制度史中,審判監督一直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它設置和發展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
1934年4月
公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規定:終審後檢察員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抗議,再行審判一次。
1937年2月
中央司法部發布命令,國家檢察長有非常上訴權。黨領導的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對高等法院判決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還高等法院複審”。
1949年
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了兩項針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對各級司法機關之違法判決提起抗議”;“對於全國社會與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訴訟,均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之”。
1954年
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地方各級檢察院對本級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議。
1979年
刑事訴訟法規定:“出庭的檢察人員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有權向法庭提出糾正意見。”
1982年
頒佈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9年頒佈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職權。至此,檢察機關在三大訴訟領域監督防範審判違法與錯誤的制度基本建立。
刑事
執行監督
“
案
說
檢察
察
”
刑事執行監督
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包括對死刑、監禁刑、社區矯正、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策劃丨吳貽夥
文字丨張楊 姚剛
漫畫來源丨蛙哥漫畫
製作丨馬雲東 傅雯
閱讀更多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