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操縱18 億股票案」——黃教主「善良到別人不敢騙」?

序言

8月10日,證監會公佈了一紙高達18億的天價罰單。這張罰單就像一顆重磅炸彈,在娛樂圈“暴雷”,緊接著“明教教主”黃曉明被推上了熱搜。

那麼,自認“善良到別人不敢騙”的黃教主,這次卻被捲入股市操縱案的漩渦中,引來了一群湊熱鬧的吃瓜群眾。究竟“操縱18億股票案”是虛驚一場?還是確有其事?

“捲入操縱18 億股票案”——黃教主“善良到別人不敢騙”?

01-黃曉明身陷操縱股票案 兩度發聲

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發佈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勇,也沒有參與任何操縱股票的行為,但對於涉及操縱股票的賬戶所有者是否為黃曉明並未作出明確的回應。隨後多家媒體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就是黃曉明和其母親張素霞二人。

8月15日,黃曉明就“捲入操控18億股票案”“操控長生製藥”等新聞再次發聲明澄清:黃曉明表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聲明中稱:“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母親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最後還表示,本次事件是由於自己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黃曉明的表態頗有一種“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的既視感,甚至擺出要對造謠汙衊者追究法律責任的姿態,但對於獲利錢款的去向問題,黃曉明在聲明中即便撇清和高勇之間的關係,卻仍然是隻字未提。

02-證監會宣佈不違法 資金去向仍成謎

8月10日,證監會對“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一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額達17.9億元以及終身市場禁入。據披露,高勇20億資金一方面來自高勇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來自黃曉明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其中黃曉明的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素霞管理使用。

對於黃曉明是否涉嫌參與股票操縱事件,證監會8月17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高勇操縱精華製藥案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操縱本案行為,必將嚴懲不貸。

此前有消息稱,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證監會稽查人員表示:“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03-出借委託兩難斷 責任定性應為何

黃曉明到底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需要區分黃曉明是“委託理財”還是 “出借賬戶”。“委託理財”是指個人或公司接受客戶委託,通過投資行為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實際上是一種民事委託關係。“出借賬戶”是指個人或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單位賬戶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對高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件)中,證監會查明:“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證監會認定該行為是委託理財行為,即黃曉明、張素霞是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在打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但黃曉明、張素霞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理中 “善意第三人” 的情形。證監會並沒有將黃曉明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證監會認定黃曉明的行為屬於“出借賬戶”,則根據2018年6月15日《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證監會可以對賬戶出借人採取限制新開戶自律管理措施,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1. 6個月內不得新開立證券賬戶;

2. 註銷當事人出借的違規賬戶,若賬戶內仍有證券或在途業務等原因無法註銷的,限制買入,待清空證券、了結在途業務後立即銷戶;

3. 在限定的時間內對出借人名下所有證券賬戶的實名制使用情況進行重點關注。

04-違法所得應沒收 鉅額罰款誰買單

《證券法》第20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證監會針對高勇作出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沒金額兩部分,即違法所得的8.97億元和罰款的8.97億元。

對於獲利的8.97億元,系操縱股票所得,而操縱證券市場是證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為,黃曉明等人的股票賬戶收益系違法所得,該收益當然不能獲得法律保護。因此,對於8.97億違法所得應當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在黃曉明等委託人獲利的情況下,不排除將此筆款項退繳的可能;而對於8.97億的罰款,高勇作為受託人,在委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委託人賬戶從事違法行為,罰款應當由高勇自行繳納。

05-行政處罰事已畢 民刑責任當如何

黃曉明“捲入操縱18 億股票案”,雖不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對於民事責任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7條明確予以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除了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2條還規定了操縱者的刑事責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件思考

黃曉明已經不是第一次捲入金融糾紛。早在兩年前,黃曉明代言過的東虹橋在線、趣豆理財、魔環電影等,與快鹿集團“關聯”的多個P2P金融平臺出現逾期,引發眾多投資者跑到黃曉明微博下去申訴。網友專門起了一個專題叫“一起召喚黃曉明來還錢”,彼時黃曉明的微博可謂是慘不忍睹!

正如證監會稽查人員所言,黃曉明對於本次的“18億股票操縱案”交易並不知情僅僅是無相應證據表明其知情而做出的法律事實認定,但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四年前的長生生物事件是不是也被矇在鼓裡呢?

回顧今年的娛樂圈,從趙薇被禁入市,范冰冰陷偷稅風波,到如今的黃曉明“捲入操縱18 億股票案”,不僅是黃曉明個人,連整個娛樂圈的金融風波都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和大多數職業相比起來,明星是光鮮亮麗的職業,明星投資也無可非議,但作為公眾人物,還是應當堅守法律底線,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否則一旦行踏差錯,終將追悔莫及。

作者: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田田、陳宇、任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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