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興系投資者的轉機

阜兴系投资者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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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重案和一家法院,正在推動中國法治化進程。

今年6月27日,《中國經營報》率先報道了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停擺,實控人朱一棟“跑路”,旗下百億元資管產品面臨逾期一事。此後,本報接連刊發了十餘篇、數萬字的新聞,從基金業、銀行業、地產業等不同的行業角度揭秘此案,反映受此案牽連的萬名投資者、行業人士的訴求。

而此時應運而生的上海金融法院掛牌後,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這無疑將健全涉眾型金融糾紛案件訴訟機制。

從已披露消息看,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員陣容堪稱專業。例如擬任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綜合審判一庭庭長的單素華,此前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有著豐富的金融案件審判經驗。

今年6月,記者受邀參加了一場小範圍的金融法論壇,聆聽了單素華的個人發言。她當時說,在審判金融案件時,法院會關注交易行為性質、合同效力等方面。因為在現有情況下,很難以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界定所有資管產品的各方權利義務,法院會關注合同簽訂和履行時的職責,即賣者對買者負責和買者自負風險。

在實踐中,有當事人損害了公共利益,但沒有違反合同,是否能在法院的判決中“矇混過關”呢?單素華以個人名義表示,雖然其不違法合同法,但在裁判時,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其行為轉化為過錯,當事人無法“矇混過關”。單素華舉例,她工作過的法院曾審理一起銀行理財糾紛,當事人沒有盡到投資者審核的義務,法院認為其存在過錯。法院的判決給很多金融機構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在阜興私募案中,阜興集團旗下的意隆財富、鬱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私募管理人經營中斷,嚴重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給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隨之而來的,是一場持續多日的幾方紛爭。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而中國銀行業協會則質疑稱,意隆財富等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應適用於《基金法》。

與此同時,諸多投資者要求託管銀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保全基金財產”等相關訴求,大都沒有成功。

一名投資者代表說:“我們去公安機關報案,無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應該給報案人一個回執,但至今沒有。投資人合同到期違約,管轄法院無理由不受理。我們要求檢察院依法監督,檢察院讓投資人自己去拿法院不受理通知書,但法律沒有賦予報案人這個權利。投資人要求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規定辦事,銀行不理《基金法》。”

在各方觀點莫衷一是的情況下,隨著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此案有望迎來轉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明確了,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且受理,包括私募基金糾紛。它具體包括私募股權、私募證券基金,涵蓋了私募基金內外部糾紛。上海金融法院能否解決上述分歧,還有待實踐檢驗。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8月底前完成上海金融法院的具體組建和正式掛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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