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法專利大戰收官在即:搜狗專利被判有效率高於百度,誰會贏?

輸入法專利大戰收官在即:搜狗專利被判有效率高於百度,誰會贏?

“四件全部無效,兩件部分無效,四件有效。”

日前,就搜狗針對百度持有的“一種輸入法詞庫的升級方法和裝置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經書面及口頭審理,作出“宣告專利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書。

截止目前,百度共計拿出了十件專利起訴搜狗,其中,其中,四件被判全部無效,兩件被判部分無效,四件專利被判有效,涉案專利被判全部無效率為40%。

伴隨這些涉案專利有了無效宣告審理結果,在百度起訴搜狗輸入法侵權的系列專利訴訟案件中,至少已有四件案件,百度已經主動撤回起訴或被判駁回起訴。

搜狗起訴百度:索賠2.6億元,但超29.4%專利被判無效,一審勝訴3件

輸入法專利大戰收官在即:搜狗專利被判有效率高於百度,誰會贏?

百度與搜狗之間持續近三年的專利大戰始於2015年,率先亮劍的是搜狗。

2015年10月,搜狗將百度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由其所享有的八項與輸入法技術相關專利,並按照1000萬元/件的專利侵權索賠標準,向百度提出共計8000萬元的索賠額。

2015年11月,搜狗又將百度分別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訴稱百度輸入法侵犯其享有的九項專利權,並提出1.8億元的賠償請求。

截止目前,搜狗據以起訴百度專利侵權的系列案件,均已有了專利無效宣告審理和一審審理結果。

在專利無效宣告審理環節,搜狗據以起訴的共計十七件專利中,在經歷第一次無效宣告審理後,有七件專利被維持有效,五件專利被判部分無效,五件被判全部無效。專利全部無效率總體佔比達29.4%。

此外,搜狗還有兩件專利遭遇了百度的第二輪無效宣告請求,其中,一件繼續被判維持有效,一件被判無效。

而在一審審理環節,2018年3月29日,就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系列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其中,搜狗贏得了三件專利訴訟案件,在這三件一審勝訴的案件中,百度被判停止侵權。

百度反擊搜狗:索賠1億元,超40%專利被判無效,一審勝訴情況難料

輸入法專利大戰收官在即:搜狗專利被判有效率高於百度,誰會贏?

針對搜狗發起的凌厲專利訴訟攻勢,百度在防守了一年之後,也發起了反擊。

2016年10月,百度將搜狗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搜狗旗下“搜狗拼音輸入法”、“搜狗手機輸入法”侵犯了百度輸入法多達十項技術專利,要求搜狗賠償共計1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搜狗第一輪據以起訴百度的涉案專利在2016年相繼有了無效宣告審理結果,這或許也是觸發百度反擊的關鍵所在。

當然,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百度發起專利訴訟反擊,可能也與搜狗在該時間段籌劃在美上市有關,畢竟,在籌備上市期間或前後提起專利訴訟,能明顯給對手施加壓力。

2018年7月25日,就搜狗針對百度持有的“一種輸入法詞庫的升級方法和裝置 ”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了“宣告專利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書。

至此,百度據以起訴搜狗專利侵權的十件涉案專利也都有了無效宣告審理結果,其中,百度四件被判全部無效,兩件被判部分無效,四件專利被判有效,涉案專利被判全部無效率為40%。

簡單說,從涉案專利被判無效率來看,百度涉案專利被判無效率要明顯高於搜狗。

專利攻防大戰:搜狗以小博大,中小企業保護創新或可效仿借鑑

輸入法專利大戰收官在即:搜狗專利被判有效率高於百度,誰會贏?

截至目前,涉案的十件專利中,百度共有四件專利有效和兩件部分有效專利可能進入一審審理階段,最終一審能勝訴幾件,只能靜候法院的審理結果。

不過,從目前的階段性進展來看,尤其是涉案專利被判有效率,搜狗涉案專利質量要高於百度。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搜狗一審勝訴三件,但是,法院並未就賠償請求作出裁判,而只是對侵權事實作出了認定,並對該已查明的事實作出了先行判決。

在當前大力倡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的背景下,搜狗“以小博大”或“以弱反強”的做法還是值得鼓勵的。

畢竟,創業公司的產品、設計被BAT等巨頭們“剽竊”、“抄襲”或“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就智能測膚功能,阿里巴巴就曾與創業團隊“你今天好看嗎”之間發生過摩擦。

如果最終搜狗的贏面大於百度,對於各類中小企業或創業群體,可能都會產生較好的正面引導作用。

因為在巨頭夾縫擠壓下的生存空間中,各類中小企業或創業群體,只要有一技之長或一定的技術實力,即使不能壯大,也能通過專利訴訟或技術轉讓,讓自己的創新成果得到合理的商業回報,贏得市場和社會各界的尊重。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