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錯標低價怎麼辦?

錯標低價的網絡交易會導致社會損失。為此,山東大學法學院張偉強講師在《網絡交易標價錯誤的經濟分析》一文中,運用法經濟學工具,對未確認發貨的網絡錯價交易做後果面向的分析,並嘗試提煉出一種運用經濟分析解決疑難案件的通用模式。這種經濟分析方法比教義分析和公平觀念更有價值,更能幫助法官做出實質性司法決策。

一、錯價交易的社會成本

一項錯價交易若不能被取消,其社會損失可分為資源錯配損失、賣家效用減損超過買家效用增加部分及交易成本三種。資源錯配損失是一種無效率的“價值減損型交易”,例如賣家將原本售價10000元的電腦以1000元的標價賣出,而這9000元的損失即為資源錯配損失。賣家效用損失超過買家效用增加的部分是一種社會淨損失,例如,即使無資源錯配損失,但賣家因損失9000元而遭受的傷害,通常要大於買家因撿了9000元的便宜而獲得的收益。

若允許且能夠被取消,其社會損失主要是錯價交易本身的交易成本及取消交易的成本(也是一種交易成本)。取消交易成本是指取消交易時產生的恢復原狀、矯正錯誤的費用,無論是通過訴訟還是雙方自願協商。此外,買家失去了原本可以撿到的便宜,也會有一個效用損失。

網絡交易錯標低價怎麼辦?

二、“禁止錯誤”vs.“允許錯誤”

錯價交易發生後,如何處理?從實質性後果而非法律技術的層面看,應對方案可以分為不允許走出錯誤與允許走出錯誤兩種。不允許走出錯誤,意味著賣家必須履行交易,或者“違約”,但要賠償履行利益,確保買方獲得的利益同賣方履行時一樣。允許賣家走出錯誤,意味著賣家可以取消交易,不賠或至多賠償買家因合理信賴而產生的損失。

就靜態個案後果看,允許走出錯誤是比禁止走出錯誤損失更小化的裁判方案。禁止走出錯誤意味著強制執行錯價交易。這意味著資源錯配損失、賣家效用減損超過買家效用增加部分及交易成本。此外,若是賣家拒絕繼續發貨給買家,還需法院強制執行,這需支出司法成本。而若允許走出錯誤,賣家取消交易不賠或最多僅需賠償買家因合理信賴而產生的損失。當然,取消交易本身也意味著成本,但在網絡交易下,尤其是錯誤基本上在發貨前就被發現的情況下,這一成本是很低的,通常也就是發封電子郵件及退款的成本。

但靜態分析並非司法決策的決定性依據,只是進一步分析的起點。對既定案件的裁決會影響人們未來的行為,從而導致動態的總體社會後果。具體到錯價交易案件,就需進一步分析司法決策對相關行為人的激勵,考察人們會如何回應,各方互動達致何種均衡,進而對均衡結果進行評價。

禁止走出錯誤很可能會給買賣雙方帶來嚴重的錯誤激勵,導致買方更多的利用別人錯誤牟利,甚至是過度搜尋,以及賣方的過度預防,惡性循環以致軍備競賽,嚴重背離社會最佳,造成巨大社會損失。而允許走出錯誤則有助於避免錯誤激勵,促使雙方行為接近社會最優,從而趨近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如此,無論靜態個案後果,還是更具決定性的動態總體後果,允許走出錯誤都是損失更小化的錯價交易應對方案,也是法官應該選擇的。

三、“重大誤解”vs.“合同未成立”

允許賣家走出錯誤,從法律技術上看又有兩個方案。其一,允許賣家基於“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撤銷合同;這意味著至少買方收到下單成功的通知時,合同即成立生效。其二,允許賣家以“合同尚未成立”為由取消訂單;這意味著法律確認類似“通知發貨合同始成立”的格式條款有效。依據我國大陸現行法律從責任的角度,這兩個策略的結果都一樣,即有過失的賣家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家的損失。

相比於“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合同未成立”的方案是司法成本更低的選擇。對於“重大誤解”而言,法官需要在每一起錯價交易案件中根據不同情形判斷是否存在“誤解”及其是否“重大”。“顯失公平”的判斷也同樣需要每個案件具體分析。而“通知發貨合同始成立”條款的有效性裁量則不同,這一問題的裁量具有一勞永逸的特徵。首先,一旦確定該條款內容沒有違背公平原則,合法有效,那所有類似內容均合法有效。其次,司法解釋或案例一旦區分出“合理的展示方式”要件,那所有電商均會模仿。如此法官再遇到這一問題只需卡要件即可基本不用裁量。

具體到“通知發貨合同始成立”條款的有效性的實質性裁量本身,回答當然也是肯定的。最根本和決定性的原因在於這是允許走出錯價交易的更小成本方案。此外,這一條款也不違背公平和意思自治要求,沒有免除己方責任或排除對方權利。

當然,“合同未成立”方案只能適用於未確認發貨的案件。絕大多數錯價交易都會在發貨前被發現,對於少數已發貨的案件就只剩下“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用。是否允許以此撤銷合同呢?雖然就法律而言,沒有理由阻止賣家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但在裁量權範圍內,法官應該從嚴把握“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構成,不鼓勵和支持賣家發起此類訴訟。賣家發現價格錯誤的成本很低,這種做法將有助於激勵人們進行自我保護,而不是尋求成本高昂的法律保護。

四、“賠償”vs.“免責”

確認“合同未成立”,取消訂單後,賣家應否賠償買家損失,如果是,要如何賠償?這涉及的是買家的信賴利益損失,屬於錯價交易社會淨損失的一部分。這一信賴損失主要包括合理相信標價為真而進行交易的花費及因此錯過次優交易機會的損失。

對於網絡錯價交易而言,在確認“合同未成立”後,買方的信賴損失一般十分有限且不容易證明和估算,因而一般不支持信賴損失賠償,或僅支持容易證明和計算的明確的損失。若賣家或電商平臺事先就此有約(規)定,則法院也只需按約定判。這麼做後果上是有效率的,法律技術上是可行的。

五、有違公平嗎?

前文的分析始終以效率為依據和指向,這並不是說經濟分析不在乎分配公平問題,而是認為私法不是達成分配公平的有效工具。但實際上,前述有效率的司法方案,不但沒有違背公平,反而是考慮了更多變量的公平。

首先,未違背保護弱勢群體原則。在網絡錯價交易領域,消費者未必是弱者。在預防層面,商家有足夠激勵預防錯價,仍然存在的錯價,這基本上是不能以合理成本預防的。有時部分消費者反倒能夠以合理成本避免錯價交易,他們能識別出錯價。在損失承擔層面,取消交易,對於買方而言通常也就是沒有撿到便宜,即使再讓他承擔全部或部分信賴損失,傷害一般也沒有多少。反過來,若強制賣方履行交易,就算單獨一筆交易的損失有限,但考慮到網絡交易的規模與放大效應,總損失仍可能相當嚴重,甚至會造成破產。

其次,避免最終結果的不公平。若不允許走出錯誤,賣方的經營成本和風險會更高,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會通過價格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如此一來,儘管幸運的消費者在錯價交易中撿了便宜,但所有消費者在大多數正常交易中都必須支付更高的價格,最終的結果是賣方和買方的處境都變壞了。

再者,“一刀切”的批量處理方式也內含公平價值。個案處理替代批量處理,固然帶來了個案中正義的改進,但同時也會耗費額外成本。若這一正義改進給相關當事人帶來的收益有限,而額外成本給成本承擔人帶來的損失卻很大,這就不僅僅是無效率的,也很難說是正義的。

對於未確認發貨的交易,“合同未成立”是比“重大誤解”成本更小化的法律方案。而對於已確認發貨的,否認構成“重大誤解”,將錯就錯,讓損失留在原地,則通常是成本更小化的選擇。這一方案,有助於達成錯價交易損失、預防成本及司法成本三者之和,也就是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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