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單位行賄引發的腐敗窩案

一起单位行贿引发的腐败窝案

一起单位行贿引发的腐败窝案

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簡稱“華興分公司”),以“開發費”名義,用“公關”手段“攻下”多名國企高管,從而讓其中標獲利。一起單位行賄案牽連而引發了8名國企領導被查處,其中就有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副廳級)、西安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原副主任張繼學(副廳級)等國企高管。

這種罪往往由單位決定,由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獲得利益歸於單位,這就使很多人有一個錯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時任華興分公司經理張東昇如此狡辯:“我所做的一切決定是為單位謀取利益,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這起窩案引發一個思考,就是行賄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形同虛設。因此就要求,防範單位犯罪的一個最有效的途徑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體系和制度,建立嚴格的事前審核、審批及事後審計制度,從源頭上讓單位犯罪無法實施。

50萬元“開發費”

撂倒西安航天管委會副主任

如今在獄中的張繼學肯定沒有想到,他會被華興分公司的單位行賄所撂倒。那個夜晚,張繼學一次收受了50萬元,並以自己的名義存進銀行。其實,從他拿人錢財的那一刻起,他的噩夢便開始了……

張繼學,1964年出生於北京,從2009年5月起擔任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而後任總經理。2012年7月4日至案發前,擔任該開發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其間,2007年3月至2016年1月兼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副主任(副廳級)。

2007年6月、7月,為了承攬到航天產業管委會辦公樓項目,華興分公司時任經理張東昇找到張繼學直接洽談。之後與其公司總會計師童某、財務部負責人張某商定,拿出一部分錢來“開發”這個項目。

張東昇讓童某安排財務準備50萬元,第二天張某就把50萬元現金交給張東昇。隨後的一個夜晚,張東昇在西安一星級酒店附近的小樹林送50萬元給張繼學。後華興分公司接到航天管委會入圍考察通知,經過招標承接了這個項目。

張繼學證實,他拿到張東昇送他的50萬元現金後,以自己的名義存進銀行,之後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沒有難為張東昇,使華興分公司順利通過資質審查,並最終承攬到管委會辦公樓的項目。

其實,決定拿出此項“開發費”是華興分公司班子會討論決定的。時任該公司財務部副經理證實,“我是按照張東昇的要求,安排出納把現金交給張東昇的”,該筆費用主要用於支付張繼學的“開發費”。

另據調查,張繼學除受賄華興分公司50萬元外,還有6次受賄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肆無忌憚,頂風作案,屬於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貪官。上述7次受賄共計414萬元,其中一次受賄創中國貪官受賄紀錄,有開發商曾向張繼學行賄時因暫時沒錢,於是就給張繼學打了一張100萬元的欠條,並約定年息24萬元。

2013年1月,浙江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派駐西安項目管理員王昭(另案處理,涉嫌單位行賄罪),為了感謝讓其順利承攬到航天寰宇大廈項目,在華夏銀行北京菜戶營支行門口送給張繼學100萬元,張予以收受。

同年12月,王昭為了承攬西安航天管委會蕉村安置房小區工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張繼學100萬元,張毫不推辭地笑納。

2015年上半年,西安市蕉村安置房項目即將開始招投標報名競爭激烈,王昭為了確保能夠承攬到該項目,承諾送給張繼學100萬元,後因缺乏資金,竟然給張打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作為其向張借款100萬元的憑據,明確月利息2分,年利息24萬元。

2015年6月、7月,王昭從其西安銀行卡中取出12萬元,作為100萬元借款半年的利息,在張繼學辦公室送上此款,張予以收受。張繼學三次共計收受王昭人民幣212萬元。

上面領導打招呼密謀舉報

中標後送20萬元以表感謝

直到現在,中國第九冶金建築公司也許還矇在鼓裡,2008年明明中標了一廠房改造項目,但事後卻蹊蹺地遭到舉報。十年前,該公司參與招標的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簡稱“西核公司”)廠房改造項目,公司投標是第一名,但最終未能中標。

蹊蹺的是,最後中標的是排在第二名的華興分公司,這中間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原來,西核公司廠房改造項目工程總造價2000萬元左右。接替中標承建該項目的單位就是華興分公司。張東昇時任該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他從2006年3月21日起任上述職務。

時任西核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供述,2008年他任廠房改造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當時對該項目進行招標,華興分公司是第二名,中核集團公司王副總給他打招呼,說華興分公司想幹這個工程,叫他想辦法讓華興分公司中標承建。

韓新華於是跟其曹副總說:“上面領導說話了,你跟華興分公司商量一下,讓他們想想辦法看看。”後來,華興分公司就舉報第九冶金建築公司曾有過安全事故,西核公司就取消了第一名中標的資格,華興分公司接替中標。

2009年,華興分公司還中標承建了西核公司的核電產品廠房建設工程,投資6000萬元左右,2010年左右工程竣工。

為了感謝韓新華在工程及結算中的幫助與照顧,張東昇便安排華興分公司21項目部經理呼某辦理一張20萬元的銀行卡,之後呼某拿來了兩張卡,一張20萬元,一張10萬元。

韓新華證實,由於他在幾項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給予華興分公司照顧,2011年8月、9月,張東昇在西安市鳳城五路一家茶秀給了他一張20萬元的銀行卡。

而張東昇供述,他第一次把呼某送來的10萬元的銀行卡夾到書裡送給韓新華,被其拒絕後就把這張卡退給呼某。2011年9月,張東昇第二次把呼某送的20萬元銀行卡連同兩瓶白酒送給韓新華,這次其全部收受。

但是,張東昇認為自己是華興分公司負責人,他代表公司就承接項目與韓新華髮生金錢交易,換取工程項目,這是公司行為,自己沒有行賄。

後來查實,上述兩張銀行卡都是西核公司結算時,通過虛假方式倒出來的。

為拿到住宅樓項目

送出西安高新區一套房和裝修費

市場競爭激烈,為了吃得一口“食”,可以說不惜一切代價。華興分公司繼續以“開發費”的名義,用“公關”手段“攻下”國企高管。

張東昇供述,2007年下半年,聽到西核公司524廠計劃建設職工住宅樓的消息後,他們就設法向該廠汪某瞭解情況,為此給其要買一輛車,汪某說不要車,後來給其說買一套房,汪某同意了。

2008年3月、4月,汪某打電話約張東昇到西高新一處新開的樓盤,他說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子,現需交定金。張東昇說:“當時就用銀行卡刷了兩萬定金,後由公司財務代繳了全部款項,房子總價52萬左右。”

汪某當時任524廠下屬物業公司經理。他證實,當時廠子準備蓋住宅樓,華興分公司想承建,張東昇找到他請求幫忙。後來,張東昇把購房合同給了他,就說辦好了。

大概在2011年時候,張東昇打電話問房子裝修了沒有,汪某說沒有。後來過了幾天,呼某讓到其辦公室並給了他10萬元的銀行卡,說是裝修費讓他拿去裝修用,是張東昇安排給的。

張東昇供述,2010年3月、4月,他給汪某打電話說:“最近我們公司要審計,公司的經營開發費用掛賬太多,你借我20萬元週轉一下,以後還你。”關於這20萬元汪某證實,當時張東昇說心裡有點害怕,更害怕出事。於是,他就給張東昇準備了20萬元現金並及時給了張東昇。

後來,這20萬元張東昇用於自己償還他姐夫的個人債務了。

華興分公司陳副總證明,大概在2008年的時候,張東昇與分公司班子成員商議,讓單位提一部分“開發費”用於“公關”汪某,後來公司就倒出大概是70多萬元。

尚未研究分配的獎金

張東昇貪汙用於家庭支出

探尋張東昇的犯罪足跡,不難得出,對外每一個項目都是用“開發費”去“公關”,也幾乎是集體班子研究決定的,對這種行為他不認為自己是行賄,更不是犯罪。

對內更是非法謀取獎金,非法佔有。中核華興建設有限公司直屬安裝管理部會計王某證實,2010年到2011年,為了獎勵中華世紀城項目結算,他向上面公司申請20萬元的獎勵,並很快通過了申請。

華興分公司21項目部經理呼某證實,當時張東昇讓他們項目上倒出20萬元,用於獎勵中華世紀城結算有功人員,錢倒出來後,他安排人將20萬元的銀行卡交給分公司了。

張東昇之妻邊某證明,在2011年3月12日、2011年9月27日,有人向她的銀行卡轉了49999元、4萬元,張東昇說是給他打的,這89999元平時取出來用於家裡生活開支了。

張東昇供述,2010年6月、7月,為了對中華世紀城項目結算突出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向集團國內事業部申報了20萬元用款額度,報告審批後,他安排呼某從其所管理的項目中,想辦法將這筆錢倒出來,然後將這筆錢辦理一張銀行卡交給他。

2011年1月,21項目部把卡辦好後交給公司經營部,隨後將卡交給了張東昇。他先後兩次把卡里的錢轉到邊某卡上,一次5萬元、一次4萬元,用於家庭開支。

雖然該89999元來源獎金20萬元之中,張東昇本身也是獎勵的對象,但該獎金在分配份額尚未確定、單位亦未研究併發放之前仍屬單位公共財產,張東昇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尚未研究分配的獎金持有並隨意支配,用於其個人家庭開支,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構成貪汙罪。

另外,汪某給張東昇的20萬元現金,張東昇未將該款項上交公司,全部用於歸還個人債務,構成貪汙。

犯“單位行賄罪”

獲刑並罰華興分公司100萬元

在證據面前,張東昇依然認為自己很無辜,向他人送財物是要求能中標,能夠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及時回籠工程款,完全是出於公心,不是行賄,更沒有貪汙。

張東昇,男,漢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於江蘇省宿遷市,大專文化。因涉嫌行賄罪,於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於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5月15日,陝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華興分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好處費”,行賄數額達112.6218萬元,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張東昇身為華興分公司經理,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負責並參與實施行賄行為,其行為亦構成犯罪;被告人張東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28.9999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汙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均應處罰。

一審宣判被告單位華興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張東昇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對被告人張東昇非法所得人民幣28.9999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張東昇不服,提出上訴。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位行賄”腐敗窩案

牽連八名國企高管落馬

行賄和受賄都是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張東昇涉嫌行賄罪,而張繼學涉嫌受賄罪,於2015年7月被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西核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新華,在任職期間,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公司其他領導幹部以虛列“無票費用”的方式,從西核公司經銷部套取現金568萬元,韓新華等領導予以私分,其中韓新華分得120萬元。

524廠下屬原物業經理的汪某也被商洛市檢察院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上述四人皆因華興分公司的單位行賄而陷入腐敗窩案。韓新華落馬又牽扯出西核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永剛(正處級)涉嫌貪汙罪、原財務部部長曲延榮(副處級)涉嫌貪汙罪、原總經理潘某(副處級)涉嫌貪汙罪、原總會計師王忠安(正科級)涉嫌貪汙罪。

2018年5月4日,筆者從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上述涉案人員已有7人得到宣判並已生效,判決如下:

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張繼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568萬元。

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東昇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

商南縣人民法院判處韓新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商南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永剛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總和刑期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曲延榮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洛南縣人民法院判處王忠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90萬元。

另外,潘某在商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死亡,案件終止。現商洛市檢察院提起沒收潘某違法所得案,商洛市中院受理後,依照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正在公告中。

該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是這個案件引發一個思考,就是行賄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本案的“公關費”嚴格意義上講在財務管理上是不會出現的,許多單位在實施單位犯罪時,該筆資金要麼從“單位小金庫”中支出,要麼借用其他票據或其他名義替代支出。但如果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支出上述款項,或管理相關資金,單位實施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防範的。

這就要求,防範單位犯罪的一個最有效的途徑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體系和制度,建立嚴格的事前審核、審批及事後審計制度,從源頭上讓單位犯罪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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