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扣款考勤制度對勞動者的侵害

什麼是扣款?

如果你問一個上班族為什麼上班遲到會被扣款,他肯定感到很奇怪,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嗎?他或許已經習慣了遲到後被扣款的規定,也接受過懲罰,但他從不會思考這種規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根據,也不會思考這種法律規定是否合理。現在的企業不僅會因為遲到而扣員工的工資,而且還通過其他各種方式來進行扣款操作,如不佩戴工牌要扣款,不出席會議要扣款,下班沒打卡要扣款,吃東西、吸菸、聽音樂也要被扣款,甚至被認為工作消極、效率差也要扣款。在有些嚴苛的公司規定中,還要進行集團通報批評,類似於示眾。那麼究竟什麼是扣款呢?企業有權做出扣款行為嗎?

首先,我們說的是“扣款”而不是“罰款”,扣款是從未發放的工資中進行剋扣;罰款是從已得到的收入中進行繳付。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國家機關才具有罰款的權力,因此,如果你在遲到的時候被要求當場繳納款項,那麼你已經被侵權了。但是,如果是從工資中進行剋扣,難道就不算侵權嗎?一個是剝奪我現在的收入,另一個是剝奪我未來的收入,對於我來說都是同種程度的損失,扣款難道是能夠被允許的嗎?

其次,“扣款”也不是“賠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這是賦予企業老闆從員工身上討回損失的權利。賠償同樣是從工資中進行剋扣,但它跟因遲到而剋扣的款項又有何不同呢?

賠償是對某種損失的補償,它需要經過第三方(法院或勞動部門)的鑑定及判決才能得出具體的款項,老闆無權單方面要求員工支付的賠償數額,員工負有賠償老闆損失的義務,這種現象在正常的、平等的人際關係中普遍存在;與之不同,扣款卻並不一定是對某種損失的賠償,一個員工因遲到,晚幾分鐘或幾十分鐘打卡,並不會給老闆造成多大的損失,而且他還可以通過延長下班時間來進行補償。這說明企業制度中存在扣款的規定,是以認定員工遲到會給公司造成損失為前提。其次,扣款的數額作為冰冷的數字寫在企業的規章制度裡,是企業單方面制定的,它並不經過第三方就直接要求員工支付給他想要的數額,不管你遲到1分鐘會給公司造成多少損失,你都要付出扣款的代價。在日常生活裡,只要我們損害了別人的利益都需要賠償,但不同的是我們並不一定要為所有的遲到付出代價,只有當我們與企業、與老闆發生關係時,才會有被扣款這種遭遇。因此,

賠償是一種義務,扣款卻是一種懲罰

因此,我們說扣款既不是罰款也不是賠償,它是一種紀律、一種監管。監管主體不是國家機關,而是企業老闆,企業老闆從市場上購買了勞動力,他就認為自己有完全支配勞動力的權利。他要想支配勞動力,他就得建立起紀律,讓所有的員工服從他的監管、服從他的意志,拋棄自由,按部就班,老老實實的幹活。遲到早退、工作草率這些行為被視為是對老闆權利的侵犯,因此他就要嚴格的懲罰不服從者。他不是按損失來扣除工資,而是像刑法一樣規定各種刑罰,對所有違反者一律執行,越不遵從者罰得越重。從這點來看,我們這些勞動者在上班時候跟古代奴隸沒有什麼區別?我們同樣失去了自由,不同的是奴隸幹活草率要挨皮鞭子打,而我們則要挨人民幣打罷了

論扣款考勤制度對勞動者的侵害

企業扣款是合法的嗎?

扣款是一種懲罰,它的目的是要建立起紀律,以免老闆無法支配自己購買來的勞動力。老闆會認為,如果沒有紀律,員工就無法進行共同工作。如果企業裡的員工都經常遲到早退,上班懶散,那麼企業的利潤就會下降,失去了競爭力。這種想法當然是合理的,但是紀律一定要建立在懲罰之上嗎?法治一定要以刑罰為基礎嗎?

如果我們把勞動力的買賣視為與物品出租相同的過程,我們在工作日把自己出租給老闆就像在某個月把房子出租給房客一樣,難道這個房客對房子就完全有支配權了嗎?他可以隨意改造房子的結構,而且如果住得不舒服還可以少付房東租金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對於老闆這個勞動力的租客來說同樣如此,他沒有完全支配勞動力以及剋扣工資的權力

在中國的法律中,只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扣款工資有過規定,裡面說:“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翫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有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這裡把違紀行為違法行為全歸入扣款懲罰的對象,而且把(一)的懲罰性扣款和(二)(三)的賠償性罰款混為一談,並且還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直接把扣款的權力賦予了企業、老闆。這部條例於列寧寫作《對工廠工人罰款罰的解釋》後近百年、在社會主義國家發佈施行,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所幸它已經在2008年廢除了。

現在施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賦予企業扣款的權力,並且《勞動法》規定“不能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裡對“剋扣”原因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因遲到而扣款也可以包含在此規定中。對於企業來說,老闆不能行使法律沒有賦予他的權力,但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仍然存在扣款的規定,這是老闆把自己當成了立法者,自己賦予自己權力——然而這種權力是無效的、虛幻的和非法的

論扣款考勤制度對勞動者的侵害

考勤制度裡的扣款規定公正嗎?

我們已經說明,企業沒有扣款的權力,因此它所規定的制度必然是無效的。然而我們單單說他是非法的,似乎不足以說服人,讓他們相信扣款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侵害。在大眾看來,扣款不僅是為了維護老闆的利益,還維護了企業中所有人的利益。因為如果沒有紀律,沒有秩序,他們什麼都做不成。違反規定被扣款,實在是天經地義。事實果真如此嗎?考勤制度真的公正嗎?我們來仔細考察一下吧。

第一個是扣款的尺度,許多企業的考勤制度都規定,對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進行扣款,然而幾乎沒有一家企業會具體說明制定扣款數額的依據是什麼。好像違紀就一定要扣款,而不論這種違紀所造成的是什麼結果,不論結果的嚴重程度如何。任何人犯錯就要受罰,這是公正的;但每個人犯的錯並不一樣,如果用同一尺度去懲罰不同的錯誤,那就是不公正的了。員工遲到會給企業造成損失,但遲到1分鐘和遲到30分鐘所造成的損失並不同,在淡季遲到和在旺季遲到造成的損失也不一樣,然而扣的款項卻一致,這乃是一種不公;對曠工的規定也是如此,曠工本來只能按沒來上班的時間計算,但很多企業卻規定遲到超過30分鐘就算曠工,這是赤裸裸的敲詐。更荒謬的是,這些企業居然還規定曠工一天要剋扣三天的工資!

這說明企業老闆並不是把扣款當成一種合法的賠償,而是當成對員工的懲罰、監管、恐嚇及鞭打,所以尺度一定要嚴格而不是適當

第二個是扣款的理由,扣款理由除了不按時上下班外,還包括工作草率、脫崗、不佩戴工牌、違反紀律等。工作草率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在企業老闆看來,上班時間聊天、玩手機、逛購物網站都可以視為工作草率,至於這些“草率”是否影響到工作效果,影響程度有多大,一概不論,直接處罰。也就是說,老闆購買員工的勞動力,不僅監管了他的勞動,還監管了他的自由。就算你工作得再出色,就算你滿足或者超過了老闆的要求,創造了比工資更高的價值,老闆也同樣可以干預你在上班時間的自由,給你懲罰。我們只賣給老闆勞動力,他卻剝奪我們的自由,這公正嗎?老闆對草率的懲罰(假如他有這個權力的話)難道不該侷限在工作效果之上嗎?難道不該用工資來衡量嗎?他為什麼要超出自己的權限範圍去幹涉我們的自由呢?因為他不過是把我們當作在上班時間由他完全支配的奴隸罷了

企業對脫崗的界定是“無正當理由未履行任何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這裡的關鍵點在於“正當理由”這四個字,它可以由企業主觀判定。如果我們不認同企業的判定,可以參照法律的界定。法律對“正當理由”是怎麼解釋的呢?常見的有(一)因發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導致的;(二)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導致的;(三)因臨時突發性疾病導致的;(四)因直系親屬身患嚴重惡疾,生命垂危導致的等等。不難發現,這些“正當理由”都不是針對自由人而制定的,它們經常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是用來約束受到傳訊的犯人一定要出庭的規定。而許多企業直接從《民事訴訟法》上把這些“正當理由”抄下來,也就是說企業像對待犯人一樣對待員工!除非迫不得已,絕不準離崗,除非得到主人的允許,絕不準停下工作。

不帶工牌也是一種經常用來扣款的事項,這體現企業老闆旺盛的控制慾,將規定細微到任何細節,變著法子從員工身上取回支付出去的工資。

論扣款考勤制度對勞動者的侵害

扣款考勤制度的本質

扣款現象在全世界的企業中普遍出現,越大的企業其規章制度越嚴密也越嚴厲,為什麼這樣呢?因為扣款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監工,是老闆、工頭用來抽打勞動者的鞭子。在舊社會,人們在小作坊、小車間裡工作,一舉一動都在老闆的眼皮底下,因此制度也比較簡單,老闆也不會對員工不放心,因為他可以隨時糾正不能讓他滿意的地方。而且,他們之間一般是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社會地位也不會差太遠。

當代社會則不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大企業大集團遍佈世界,一個總裁手下可能僱傭了成千上萬的員工,就算有再多的工頭參與監工,也無法保證達到總裁的期望。總裁的富裕程度早已超過了他手下的員工,他們之間在階級上存在不可跨越的鴻溝,彼此疏遠而陌生。員工們為一個不曾謀面的老闆打工,老闆則管理一群連名字都叫不出的員工。因此,就像皇帝需要法律來約束臣民一樣,老闆也需要規章制度來使員工服從。老闆不可能親自拿著鞭子去鞭打每個為他做工的奴隸,不可能根據他們的積極性來決定下鞭的輕重。因為員工太多,而且流動性巨大,他只能一刀切,讓所有人都捱上他的鞭子,讓所有人都乖乖地工作。

資本主義社會賦予了企業老闆這種非法的權力,讓他能夠監管和支配勞動力,讓正府和主管部門對他的違法行為坐視不理,讓不明事理的勞動者接受他的蠻橫。那麼,我們該怎麼辦呢?難道我們不該揭露和批判扣款考勤制度的荒謬嗎?難道當我們遇到那些考勤嚴苛的公司時,還要投入虎口嗎?難道我們不該聯合起來同老闆做鬥爭,爭取縮短工作日和廢除扣款考勤制度嗎?難道我們不該反手抓住資產階級的鞭子,狠狠的回敬他們一鞭嗎?——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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