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爲什麼不能容忍無罪案件和風險起訴

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无罪案件和风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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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律檢小北

案件無罪,懸在每個公訴人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會掉下來。即使十分謹慎、百分認真,也不代表公訴人的職業生涯一定不會遇到案件無罪的情況。

訴後無罪,也是現階段考核的重點,那是公訴領域絕對的大忌。如果某個基層院公訴業務一年出現過一兩起無罪判例,直接影響的是其全年排名(基本直接降底),甚至會影響今後一兩年人員的收入;對個人而言,一旦出現無罪,所揹負的是業務不精的評價、背後的指指點點、甚至是更多的追責,也正因如此,公訴人的心理壓力巨大。

但實際無罪案件是否一定是錯案,實在值得商榷。小北公訴領域一些年,慢慢感悟到,是否可以弱化無罪案件的考核,建立風險起訴的制度。

無罪案件≠案件存在質量問題

起訴的案件被判無罪,乍一聽肯定是承辦人審查案件時沒有把好關,把存在證據瑕疵的案件移送法院,應該是個人責任,但這個問題遠沒那麼簡單。

先說什麼情況下會出現無罪判決,承辦人主觀意圖把不能起訴的拿去起訴,這是犯罪;承辦人客觀上業務能力因素,把不該起訴的起訴了,這個作為追責也無可厚非。

但實際長期從事公訴的人會發現,在兩者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區域,那是認知原因。一個半杯的水杯,有的人認為那快滿了,有的人就會認為那快沒了,這就是個體差異產生的認知不同。這個隨每個人的經歷、知識、心理而不同,不會也不應當統一。

對待一個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標準也一樣。刑訴法第160、172、195規定的起訴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即起訴”。可是這個標準面對紛雜的世界又會顯得那麼單薄,這實際是需要很多主觀因素判斷在裡面。

何為事實清楚、何為已經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公訴人認為已經符合這個要求起訴,而審理的法官認為沒有符合這個標準要判無罪,那麼為何認為法官一定是對的,檢察官一定是錯的?

這實際是個主觀的判斷過程,不能唯結果論斷,而現實中這類需要主觀判斷的案件又很多。

● 舉例而言,一起入戶盜竊案。(1)現場勘查僅查明瞭入戶方法,其他沒有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2)嫌疑人多次供述,其中第一次與被害人陳述基本一致,並排除刑訊逼供可能;(3)嫌疑人之後供述,全部否認,稱偵查人員有威脅情況,因害怕做了有罪供述且威脅的事實已無法查清;(4)嫌疑人之前有犯罪前科,入戶手法與這一次一樣;(5)被害人陳述,與嫌疑人第一次供述應證。除此再無其他證據,能不能起訴?

支持者會認為,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一致,並且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應當負責;且作案手法與之前前科手法一致,可以應證。證據充分,可以起訴。

反對者認為,被害人僅有一次供述,之後所稱的威脅情況無法查明。作案手法與之前前科手法一致不能成為本案的直接證據,因為那是有罪推定,因此不能起訴。

或者在深夜,嫌疑人打了被害人一拳,索要一個蘋果,是否構成搶劫?

有人會認為,一拳不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不能認定為搶劫,而奪取的財物價值較小,因此不能認定為犯罪。也會有人認為,在深夜,打了一拳對被害人足以造成較大的心理威懾,可以認定為已經壓制被害人反抗,宜認定為搶劫罪。

兩方觀點都有道理,又能說誰是絕對正確?

● 再例如,在一對一的強姦案件中,被害人(身份為夜場小姐)曾經輕輕的喊了“不要”,再沒有其他反抗行為,且事後很多天才報警,期間存在索要錢財的行為。這個“不要”是否可以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

支持者認為,不要就是拒絕的意思,作為女性不能指望面對男性施暴者有其他更為激烈的反抗行為,事後多天才報警是處於羞恥心,身份不應當作為判斷案件的因素,事後索要錢財的行為與構成強姦罪不衝突。

反對者認為,強姦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僅有的“不要”反抗行為不明顯,不足以認定是違背被害人意願的,在被害人從事的職業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很正常,且是在索要錢款無果的情況下才報警,存在自願後勒索財物無果報警的可能,因此不能認定為強姦。

這時如果檢察官是支持者,法官是反對者,到底誰對了?如果這樣的案件拿去起訴,被判無罪,再追究無罪的責任,是不是值得商榷。

認知問題案件並非疑罪從無案件

疑罪案件與認知差異的案件並非沒有交集,但也各有特點。疑罪從無是刑事領域的基本原則,我國刑事領域也已經推開。疑罪從無是證據問題,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是嫌疑人所為、不足以認定相應犯罪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等,是因為證據缺乏做出有利於嫌疑人的判斷,而不是對證據或是事實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而認知問題案件,更多是對現有的證據、事實因個人理解不同可以存不同的判斷,即使證據充分也可能存在此類問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規定對法律、案件事實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案件改判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也說明,最高法也是認可對案件事實可能因人而異的。

對於存在認知問題的案件,

檢察官會怎麼辦

曾經有個公訴人跟小北開玩笑說,無罪案件那是跟他有血海深仇的。對於上述可能存在不同認知的案件,訴可能被判無罪,不訴內心有覺得構成犯罪,無比糾結。

而結果無外乎兩種:一、事先跟法官溝通,再提心吊膽的把案件移送法院,直到判決書下來才算鬆口氣。如果被判無罪,只能只認倒黴,今後再有類似案件全部提保守意見;二、內心雖然覺得可以起訴,但懼怕錯案責任的追究,拿出不起訴意見,交會議討論決定。

無論哪種結果,實際都不能讓公訴人真正的依據對案件的理解做出判斷,也無法讓公訴人放飛自我在法庭上儘可能的說法法官認同自己的結論。

風險起訴怎麼樣?

喜歡法庭的人都會知道,法庭是戰場,有贏就會有輸,只贏不輸的那不是戰鬥,只能是演習。

對於公訴人而言,我們刑事領域不存在風險起訴,只有訴對了,和訴錯了。對於上述可能存在認知偏差的案件,是否可以容許風險起訴,接受被判無罪的可能。檢察官面對犯罪,去追究嫌疑人的責任,儘可能的說服法官認同自己的理解,這才是正常狀態。即使法官沒有同意公訴人的意見,做出無罪判決,也不應苛責,畢竟是以審判為中心,決定權在法庭。

風險起訴看似讓起訴的案件更多了,實際更有利於保護嫌疑人的權益和辯護人履行辯護權,這不矛盾。從事刑事領域的人都知道,現在無罪案件數量較少,出現無罪就是一種非正常狀態。久而久之,很多辯護人除非有鐵一般的證據,否則也不敢輕易提出無罪辯護。

原因無外乎兩個,一是有罪判決率很高,無罪辯護意見很容易不被採納,不如罪輕辯護更為實際;二是法檢對無罪辯護很牴觸,搞不好從業關係還要弄的緊張。

如果允許風險起訴,容許無罪案件存在,把無罪判決由特例變成常態,那麼公訴人可以放心大膽的訴,辯護人可以放開手腳的辯,豈不更好。

作者簡介: 律檢小北,一線公訴人,原法官、檢察官、現檢察官助理

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无罪案件和风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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