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79期: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也作出了明確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借條或借款合同中沒有寫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還。

2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比如說張三借給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作為利息,那麼張三實際借給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如果後期出現糾紛,法院也只認定本金為90元。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而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擔心合同無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借貸案件法院也不會受理。在民間借貸中,往往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了。

《規定》中明確,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所以,對於以個人名義提出借款,但實際上屬於非法集資等類似違法行為,出借人更加需要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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