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也是一次根本性變革。
先看看此次修訂的核心內容:
此次草案按年為核算週期,為便於表述,我們暫且換算成月收入。
1、起徵點調整為5000元(6萬元/年);
2、月應納稅所得35000元及以下的稅率有調整(詳見下表);
3、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4、工薪族個稅負擔有所下降,但其他人群稅負變化則比較複雜。
舉個例子,不考慮社保公積金等因素,月收入8000元的,之前要納稅(8000-3500)*10%-105=345元,改革後最多交(8000-5000)*3%=90元。
月收入14000元的,原先要交(14000-3500)*25%-1005=2495元,改革後,最多交(14000-5000)*10%-210=690元。
高於14000元的,目前沒有具體的級距,無法準確計算。
由於只是草案,目前仍留下幾個懸念:
1、10%、20%、25%的級距具體怎麼確定;
2、房貸利息是否只算首套,全額扣除還是限額扣除;
3、再教育算不算在職研究生、甚至EMBA等花費比較高的項目;
4、大病醫療的家庭成員範圍;
5、子女教育算不算興趣班;
6、年終獎的計稅方式是否會發生變化。
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草案借鑑國際慣例,將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分類納稅。在中國境內居住是否滿183天,為其分類標準。
(二)實行綜合徵稅,11類變7類。
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之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原來應稅所得分為11類,修正案將一四五六項,實行綜合徵稅,此外,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變成了7類。
按照之前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可見,修正案對於勞務報酬、稿費等收入較高的人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情,原來最高是20%的個稅,現在累進稅率制下,最高可以達到45%。
(三)優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四)起徵點由3500元上調至5000元/月。
草案將個稅起徵點由3500元上調至5000元/月(6萬元/年)。
但要注意,這個起徵點不止是工資、薪金,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對這四項收入實行綜合所得納稅。對單純拿工資、薪金的人,總體上稅負有不同程度下降,但對後面三類收入高的人,則不一定是下降了,相反有可能升高,甚至是大幅升高。
注:工資和勞務報酬有什麼區別?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有沒有籤勞動合同,簽了領的是工資,沒簽領的是勞務報酬。
兩者計稅方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勞務報酬所得:之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現在也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此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三險一金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具體怎麼扣除,還有待細則明確。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草案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財政部最新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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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財政部部長 劉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決策部署,依法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修改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內容。對其他內容,原則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徵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鑑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第一條)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徵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適當簡併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二條)
(三)優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第三條、第十六條)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第三條、第十七條)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第五條)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第五條)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條)
此外,為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草案還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徵稅辦法,並進一步健全了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適應的稅收徵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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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關注這次力度空前的個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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