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今天看到有票粉兒在後臺留言,問

碰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承兌怎麼辦?針對這個問題,今天天下通商貿就和各位票粉兒聊一聊。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

背書不連續常見的有哪些形式?

1.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例如:甲轉讓給乙,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丁的印鑑,乙與丁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甲轉讓給花花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卻是花花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轉讓給乙,乙的印鑑蓋的不清,導致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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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不連續該如何處理?

1.在提示付款期限內,請求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前手出具證明,也有的銀行是要求出錯背書人將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名稱劃掉,並蓋上法人章和財務章。

所以先諮詢委託銀行或承兌銀行比較保險。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或付款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

我國《票據法》第53條第三款的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如此可知,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說明或補充相關證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付款。

2.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後,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

《票據法》第17條規定了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如果因為工作失誤,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超過限定期限的,根據《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兌付的3個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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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這個條款的含義是,如果持票人喪失前手追索權,自出票日起2年內或者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對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具有追索權,持票人可以起訴出票人和承兌人要求支付票據款項。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兌人和持票人不在一個地方,根據原告就被告管轄塬則,將給持票人的訴訟帶來麻煩。

好了,今天的票據知識就先講到這,喜歡我們的文章記得轉發分享哦!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專注於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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