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荒唐的婚姻:在欺瞞中結婚,在暴力中離婚,在算計中復婚……

一桩荒唐的婚姻:在欺瞒中结婚,在暴力中离婚,在算计中复婚……

結婚時,女友隱瞞精神病史;離婚後,前夫為搶佔前妻財產,千方百計編造理由,妄圖復婚達到目的。點擊音頻收聽以案說法——荒唐的復婚路

案件解讀

葉生是龍泉驛區人,藍晶是四川Z縣人。兩人在相處後,決定2015年6月18日到龍泉驛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姻登記員在對二人的婚姻登記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時,發現藍晶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為“已婚”。

婚姻

登記員

藍晶,你的婚姻狀況怎麼是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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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晶

我原來在老家Z縣有過短暫婚姻,後來在我們那的法院判決離婚了。

那你要回Z縣你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簿所載婚姻狀態更改為“離婚”,然後攜帶法院離婚判決書和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再到我們這裡來結婚登記手續。

2015年7月17日,兩人再次來到成都市龍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提交完整、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後,婚姻登記員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但這看似美滿的婚姻恰恰是一場風波的開始。

由於雙方在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後藍晶發現葉生無正當職業、長期遊手好閒,性格衝動易怒,經常在家對藍晶實施毆打,更有甚者,還多次在公共場合對葉女士大打出手。而葉生也發現藍晶在精神上似乎有一些不對勁,後來葉生才瞭解到,藍晶患有輕微間歇性精神病。葉生對藍晶故意隱瞞病情很是惱怒,常常對藍晶進行打罵,逼迫其離婚。在這種不和諧的家庭生活中,藍晶的精神問題愈發嚴重,家庭關係處於崩潰邊緣,雙方都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2016年9月13日,葉生和藍晶第三次來到龍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要求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員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對男女雙方進行了離婚原因、是否有精神疾病等詢問後,認為當事男女雙方神志表現正常,所提交材料齊全完備、真實有效,於是為二人辦理了離婚登記。

葉生,你有精神類疾病嗎?

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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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生

那藍晶有嗎?

藍晶也沒有精神疾病。

藍晶,你和葉生有精神類疾病嗎?

藍晶

我們都沒有。

在辦理離婚過程中,雙方為了擺脫這場不幸的婚姻,葉生對婚姻登記員隱瞞了藍晶的病情,而藍晶也予以否認並在離婚詢問書上親筆簽署“本人沒有患精神疾病”。

故事到這裡似乎該結束了,但一波剛平,更大的風波又襲來。

辦理離婚登記後,葉生得知,藍晶通過此次婚姻已將戶籍從Z縣農村遷移到龍泉區S鎮農村,並可以享受村集體經濟資金分配,特別是在S鎮即將開始的農村土地徵用中獲得住房分配和相應補償的權利,而且還得知藍晶在前一次離婚時獲得了前夫所給予的25萬元補償金。當得知藍晶還有如此“身價”後,遊手好閒的葉生隨即萌發了通過復婚的方式佔有藍晶補償金和住房的念頭。於是葉生向藍晶提出復婚的請求,但由於藍晶深受葉生家庭暴力侵害,她拒絕了葉生的復婚請求。眼見覆婚無望,葉生於是又心生一計,他多次前往龍泉驛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通過捏造謊言、博取同情等方式妄圖撤銷離婚登記,但婚姻登記處拒絕了他的非法要求。

在進行了這些拙劣的表演後,葉生仍不甘心,2017年,他獨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女方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龍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仍然辦理了離婚登記為由,將民政局告上了法庭。庭審中,葉生在藍晶缺席的情況下,出具了離婚協議、殘疾人申請表、離婚登記詢問表、Z縣第4人民醫院所開具的焦慮自評量表等相關材料,並提請法院判決撤銷龍泉區民政局在2016年9月13日的辦理離婚登記。

最後法院究竟會如何宣判?是撤銷民政局受理的離婚登記,還是駁回葉生的申請訴訟呢?其實知道真相的葉生心裡很清楚……

(文中皆為化名)

本期嘉賓

龍泉驛區民政局 副局長孫穎

案件解讀

這是一起真實案例。在一些人眼中,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政府登記機關幹嘛要把辦這手續那證件的?事實上,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而家庭是由法律所保障、婚姻為基礎的,因此,婚姻也就和社會關係的許多方面都有了牽連,所以婚姻牽涉到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在民政實際工作中,婚姻登記牽涉到的信訪、法律糾紛最多最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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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和戶籍有關係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戶籍信息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領取結婚證需要提交戶口本,同時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

現在有一些新人結了婚,但並未遷移戶口,這會帶來什麼不良影響嗎?

這是沒有關係的,我國並沒有強制要求,結婚之後一方需要遷移戶口。戶籍管理的工作是由戶籍登記機關組織,而與登記結婚相關的是“婚姻狀況”一欄以及本人其他基本戶籍信息。

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人員審查哪些內容?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3)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6)雙方自願結婚;(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當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第三十條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婚姻登記員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當場進行書面審查,口頭詢問,依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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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登記的婚姻狀況與實際不符如何認定?

戶口簿上婚姻狀況與實情不符的將不能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結婚、離婚手續的時候,發現部分當事人戶口簿所載的婚姻狀況與實情不符,都會要求他們要及時去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信息。

《婚姻登記規範》做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的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因此如果婚姻狀況發生了變化,要及時去派出所更改戶口信息,以免將來辦事受阻。

精神病患者能否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願的;(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間不能清楚表達結婚真實意願,在未治癒前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離婚登記哪些情況在民政辦理?哪些情況需要去法院?

內地居民在民政局辦理的離婚登記需在男女雙方自願的情況下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13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需要通過法院受理:

(一)當事人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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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能否在民政局辦理離婚?

在民政辦理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正常或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對這些人的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精神病患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登記要審查哪些內容?

《婚姻登記》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2)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3)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複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本案中的離婚登記能否撤銷?哪些婚姻登記可以撤銷?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只有受脅迫的結婚才能夠撤銷。婚姻法上沒有撤銷離婚相關規定,因為不論什麼原因離婚的,只要雙方願意,且符合結婚條件,可以通過復婚的形式恢復婚姻關係。而如果“撤銷離婚”會涉及婚姻意願問題,同時還會造成婚姻法律關係的混亂。

該案中,葉生、藍晶雙方辦理離婚時能清楚表達自願離婚意願並達成了雙方認可的協議,親筆填寫了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離婚意願詢問筆錄、法院審理認為婚姻登記處受理並辦理二人的離婚登記並無不當,程序合法,此外葉生明知女方有精神病史卻未主動告知婚姻登記機關,系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其應對案涉離婚登記行為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而非歸責於婚姻登記機關,因此,最後法院駁回了葉生要求撤銷離婚登記的訴訟請求。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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