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買公墓才能領骨灰是濫設權力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在貴州省安順市殯儀館,喪者家屬在領取骨灰時,必須要有購買公墓的證明。記者查實,當地殯儀館公佈的服務流程中,辦理骨灰存放或領取手續時,“購買公墓相關手續”確屬條件之一。安順市殯儀館工作人員對此回應稱,我們要求出具公墓證,是擔心喪屬在領取骨灰後,隨意土葬,浪費土地資源(8月6日《南方週末》)。

坦率而言,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逝者家屬領取骨灰後隨意土葬的現象。這確實浪費了有限的土地資源,也讓殯葬改革難以推進。因而,安順市殯儀館推出的逝者家屬領取骨灰時必須要有購買公墓的證明的模式,似乎迫不得已。但要知道,該做法並無法律依據,還會侵害逝者家屬相關權益。

毋庸置疑,骨灰屬於一種具有強烈社會倫理意義的特殊物品。是逝者親屬瞻仰、緬懷、祭奠逝者,寄託哀思的載體。逝者親屬享有對骨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就是說,提供殯葬服務的殯儀館對骨灰並無所有權,其理當在逝者親屬提供身份關係證明後及時將骨灰交其妥善安置。

根據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骨灰應當寄存於骨灰堂或者葬於公墓;提倡樹葬、拋撒、深埋和不留標誌等多種方式處理骨灰。也就是說,骨灰不一定必須進入公墓,處理方式可以多樣,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均應允許。安順市殯儀館領取骨灰“必須要有購買公墓的證明”,實際上有強迫逝者家屬購買公墓的嫌疑,考慮到多數經營性公墓售價不菲,安順市殯儀館的要求更讓人浮想聯翩。

骨灰屬於特殊物品,對其安排必須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殯儀館無權以購買公墓作為交付骨灰的條件,更無權把“留置”骨灰作為強制逝者家屬購買公墓的手段。安順市殯儀館的做法,可能還會讓自己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假使有逝者家屬無錢購買公墓,或者乾脆拒不領取骨灰,殯儀館將身陷兩難境地。如果殯儀館拒不交付甚至丟棄骨灰,會侵犯逝者家屬的權益,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殯儀館交付骨灰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其向未購買公墓的逝者家屬交付了骨灰,則又違背了自己制定的規則,難以服眾。

進一步而言,殯儀館只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其本身並無執法權,也無立法權。其擅自制定相關規則,不正當地增設領取骨灰的門檻,無疑有濫設權力之嫌,也毫無法治意識和規則意識。

眾所周知,由於各種因素,殯葬改革在一些地方的推行進度較為緩慢。但要知道,民風民俗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革新,歷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相關部門理當依法穩妥地推進,注重宣傳引導,少些武斷干預,注重循序漸進,少些濫設指標,並儘可能提供更加優質的配套公共服務,減少“死不起”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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