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想的太簡單,創業股權還要有策略!

不要想的太簡單,創業股權還要有策略!


◆一、創始人股權

● 1、確定創始人。創始人是承擔了風險的人,判斷創始人的簡單方法是看他拿不拿工資,如果在最開始都不能支付工資給你,那你就是創始人。

● 2、創始人身價確定

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權)。我們給每個人創始人100份股權。假設加入公司現在有三個合夥人那麼一開始他們分別的股權為100/100/100。

召集人(股權增加5%)。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來創業,他就應該多獲得5%股權。假設A是召集人,那麼現在的股權結構為105/100/100。創業點子及執行很重要(股權增加5%)。如果創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創業點子並執行成功,那麼他的股權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後就是110.25%)。邁出第一步最難(股權增加5%-25%)。如果某個創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經著手實施,比如已經開始申請專利、已經有一個演示原型、已經有一個產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對吸引投資或貸款有利的事情,那麼這個創始人額外可以得到的股權,從5%到 25%不等。

CEO,即總經理應該持股更多(股權增加5%)。CEO作為對公司貢獻最大的人理應擁有更大股權。一個好的CEO對公司市場價值的作用,要大於一個好的CTO,所以擔任 CEO職務的人股權應該多一點點。

全職創業是最最有價值的(股權增加200%)。如果有的創始人全職工作,而有的聯合創始人兼職工作,那麼全職創始人更有價值。因為全職創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項目失敗的情況下冒的風險也更大。信譽是最重要的資產(股權增加50-500%)。

如果創始人是第一次創業,而他的合夥人裡有人曾經參與過風投投資成功了的項目,那麼這個合夥人比創始人更有投資價值。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某些創始人會讓投資人覺得非常值得投資,這些超級合夥人基本上消除了“創辦階段”的所有風險,所以最好讓他們在這個階段獲得最多的股權。現金投入參照投資人投資。很可能是某個合夥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多的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

最後進行計算。現在,如果最後計算的三個創始人的股份是為200/150/250,那麼將他們的股份數相加(即為600份)作為總數,再計算他們每個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3、創始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作為創業企業,如果創始人離開創業團隊就涉及股權的退出機制。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涉及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

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淨資產或淨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有些退出價格是當時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報。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不同公司會存在差異。

●4、股權與分紅權的分離

分紅權和股權可以分離,表決權理論上也可以分離。對於出資較大的合夥人,可以給與較大的分紅權,但對於承擔風險較大的,應給與較大的股權。具體做法可以參照最後一個案例。

●5、股權協議的約定

一些公司出現擁有股權的合夥人在創業過程中出現了違背敬業或誠信原則,或做了損害創業企業利益的行為,比如洩密或者攜帶知識產權另立門戶等,為了保護創業企業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最好在協議中約定這些對股權的限制條款。還可制定股權實現的考核標準,不達到考核標準不擁有股權。

◆二、員工的股權

什麼是員工?誰是員工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員工心態的人。在創業企業,有些合夥人希望把員工當做合夥人,也給與股權激勵。這樣的做法,一個負面作用是,過早地分散了股權;另一個負面作用是,擁有員工心態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穩定的現金收入,而不是未來可能增值的股權,因此得不到滿足。即使是作為激勵作用的股權也不應當份額過大。

員工管理問題不應單純利用股權解決。員工的期權比例應該留多少?一般來說是5-15%。

◆ 三、眾籌的股權

眾籌從概念逐漸變為實踐,“股權眾籌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已經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點。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

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

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委託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

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並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並且在工商登記裡只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中國國內法律已經認可了保護真實股東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東名冊裡面沒有出現眾籌股東的名字,只要有協議證明真實股東是真實的出資人,其權益也是被保障的。持股平臺持股。

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臺,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臺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臺;然後,持股平臺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臺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裡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臺。持股平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兩者對於眾籌股東來說都是有限責任的。

按照合夥企業法,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臺,進而控制持股平臺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制了眾籌股東的投資及股份。

股權分配問題是一種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間的討價還價,也取決於不同人的性格,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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