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

(記者 李 風)近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提出,到2018年底,各設區市所轄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省級產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小鎮等重點區域新批工業用地不低於30% 按照“標準地”制度供地,實現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100天;2019年在上述重點區域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並探索向其他投資項目延伸推廣。

浙江省明確,完成“標準地”區域評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重點區域全面完成區域能評、區域規劃環評、區域防洪影響評價、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區域水資源論證、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

浙江省提出,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各市、縣(市、區)按照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根據產業准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合理提高標準,細化行業分類,強化能耗、汙染物排放等總量控制,明確投資、能耗、環境、建設、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

浙江省強調,明確“標準地”出讓承諾履約要求。各地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控制性指標,提前明確具體標準和操作導引,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發佈出讓公告。各地要制訂完善項目竣工驗收、達產複核及不動產登記辦理等具體辦法。用地企業取得“標準地”後,要同時與有關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違約責任等。

浙江省要求,建立“標準地”全過程監管體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項目各環節的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項目正常運營後,轉為按“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管理。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監管試點,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公開,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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