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應收帳款可以開展融資服務

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應收賬款可以開展融資服務,隨著應收賬款融資問題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商業保理業務發展的“風口”之勢漸成。在實踐中,由於市場環境的複雜性,很多保理商在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時對一些問題是存在疑惑的。

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應收賬款可以開展融資服務

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應收賬款可以開展融資服務

一、到底是不是應收賬款?

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以及《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均對應收賬款進行了詳細的釋義。

其範圍多包括: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樑、隧道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能列為應收賬款的範圍之內。

二、能不能做?

“能不能做”其實就是“應收賬款是否合格”的問題。而“合格應收賬款”就是保理商能做的範圍,是指保理商在進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時,結合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身風控標準的考量,所確認的符合其業務範圍的應收賬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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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框架在哪裡?

法律框架其實就是法律法規中明確或實際上禁止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中不能做的行為:

(1)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 針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3)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商業保理試點期間監督暫行辦法》第十條之規定:

商業保理企業受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在正常付款期內。

原則上不能受讓的應收賬款包括: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無權經營而導致無效的應收賬款;

(二) 正在發生貿易糾紛的應收賬款;

(三) 約定銷售不成即可退貨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四) 保證金類的應收賬款;

(五) 可能發生債務抵消的應收賬款;

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應收賬款可以開展融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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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已經轉讓或設定擔保的應收賬款;

(七) 被第三方主張代位權的應收賬款;

(八) 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

2、風險自擔能擔多少?

“風險自擔能擔多少”其實就是法律允許你做,但是風險你得自己扛,到底能扛多少,全憑你自己的能力。針對未來應收賬款,其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行未來應收賬款融資業務。而在各地商業保理管理辦法中,則都允許保理商去開展此項業務,從此也可以看出其風險有多大。

三、什麼樣的應收賬款可以做?

綜上所述,可以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應收賬款開展融資服務:

(1) 應收賬款基礎交易關係合法、有效、真實;

(2) 應收賬款權屬明確,並依法可轉讓,不存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情形,且就其轉讓沒有其他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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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礎合同(供銷合同)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若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應當排除到業務範圍之外。該點是針對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問題,不同保理商承受風險的能力不同,是否將其納入業務範圍,應當充分考慮其自身情況而定;

(4)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與買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商務糾紛。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 網址: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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